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61/98/M号法令
发布日期:1998-12-21
执行日期:1999-1-1
生效日期:2000-1-1
十二月二十八日
鉴于有必要修改经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号法令核准之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以便降低传呼服务及地面流动服务之流动或手提站之收费。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修改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经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号法令核准之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中有关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收费之第1545项及第1565项修改如下:
1545B.1.1.2——流动或手提站(11)
(每一站及不论操作频率之数目)204
1565B.3.2.1——本地服务504
第二条 (生效)
本法令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