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34/98/M号
发布日期:1998-11-9
执行日期:2006-4-17
生效日期:1900-1-1
十一月十六日
鉴于弹子机属于与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订定之专营特许合同内之幸运博彩项目之一;
鉴于被特许者申请批准弹子机规章和许可设立该博彩厅;
考虑到博彩监察暨协调司的赞同意见;
根据五月二十九日法律第6/82/M号第八条第二款、《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七条第四款和四月十六日训令第101/96/M号第一条第一款h)项规定,社会事务暨预算政务司命令如下:
独一款 批准附于本训令并为本训令组成部份之弹子机正式规章。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社会事务暨预算政务司 董乐勤
弹子机博彩正式规章
第一条 (设备)
a) 弹子机,该机以控制器起动,机面设有六个或六个以上孔穴和一个中央显示屏。
中央显示屏可同时或分别显示三个相同的图案或符号,这视乎弹子机的型号而定。
b) 小型金属珠,该等金属珠购自指定供此项目之用的地点,用作放入弹子机内。
第二条 (起始操作、结果和彩金)
当起动控制器时,原先购得的金属珠将会进入弹子机内和被投放,而所投放的金属珠有可能会进入有关的孔穴内,每一孔穴均设有彩金,彩金为一定数量的金属珠,即五至十五颗金属珠 不等。
第三条 (特别奖)
在一定的局数中,金属珠进入孔穴时,中央显示屏会同时起动,倘显示屏出现三个相同的图案或符号时,可赢得相当于二千颗金属珠的Jackpot大奖或特别奖,这视乎弹子机的型号而定。
第四条 (金属珠价值)
金属珠的兑换价由专营公司建议,并经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事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