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失效]
1998年07月9日塞舌尔

发文单位:塞舌尔

发布日期:1998-7-9

执行日期:1998-7-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四名医生赴塞舌尔工作。

第二条

中方负责挑选具有英语或法语工作能力的合适医生。医生赴塞前,中方向塞方提交其学业文凭和履历证明,供考虑和最后认可。中国医生的任务是向塞方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塞方负责为中国医生、其配偶和一名未满十八岁的子(女)提供:

1.中国—塞舌尔—中国最直接路线的国际机票和离任回中国时每个成人二十五公斤的行李超重费。

2.如果中国医生不带配偶及子女来塞时,议定书期满一年,塞方负责提供往返国际机票供医生本人回中国休假或其配偶及子女来塞探亲使用。如医生回国休假,塞方准予一个月的假期。

3.中国医生每人每月生活津贴费为5000塞舌尔卢比,用于支付生活费、水电费和电话费。如遇塞方人员调整工资或物价上涨超过10%,双方将进行协商,根据上述比率,对中国医生的月津贴费作相应的调整。生活津贴费应从中国医生抵达塞舌尔之日起计算。

4.免费提供配有完备家具和设备的标准住房(详见附件一)。

5.免费提供工作交通工具。

6.免费提供医疗及办公用品,并享受与塞方人员同等的加班费。

7.对议定书附件二所列物品免除进口税。

第四条

所有医生必须按塞舌尔《开业医生和牙医法》规定登记后才能工作。所有中国医务人员由塞舌尔政府按上述规定登记。根据登记,塞政府承担他们在正常的业务工作中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然而,如果是职业过失、疏忽和渎职,中国医务人员将按《开业医生和牙医法》和《公职人员规则》受到惩处。

中国医生还将享有适应于塞舌尔国的有关保护医务工作者的国际协定所确定的保护。

第五条

中国医生在塞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节假日;每一工作年度,享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期。

第六条

中国医生在塞舌尔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任何直接税款,塞方应为中方人员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中国医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中国医生的工作期为两年,自抵达塞舌尔之日算起。如一方要求延长、轮换或增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在维多利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信石 诺埃利·亚历山大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