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十月四日第169/75号训令所核准之百家乐法定博彩规则之第一条[失效]
修改十月四日第169/75号1996年10月22日澳门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修改十月四日第169/75号

发布日期:1996-10-22

执行日期:2006-4-17

生效日期:2004-5-13

  鉴于本地区经营博彩之专营公司——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建议对十月四日第169/75号训令核准之《百家乐博彩法定规例》作部分修改;

  经考虑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之意见书;

  社会事务暨预算政务司根据五月二十九日第6/82/M号法律第八条第二款、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四月十六日第101/96/M号训令第一条第一款h)项之规定,命令:

  独一条 十月四日第169/75号训令核准之《百家乐博彩法定规例》第一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一、设备:百家乐台,用证一张,或两张,分成七门或更多门,用牌六副至十二副,每副五十二张。

  二、开始程序:庄荷把牌洗匀,牌由一位客人拮或庄荷拮,将白色指示牌插入尾端,最少十二张牌之上,始放入牌靴内,牌面向下,然后按用牌多少副,销去同数目之牌张。

  三、……

  四、……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