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使用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告第9号2014年05月13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使用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告第9号 2014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衍生品版权保护与开发运营服务工作,建立完善的标志使用与管理制度,中华版权代理中心特制定如下“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使用规范”)。
第二条 “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如下图所示:



1.“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整体颜色为深蓝色;
2.“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由内外两部分构成:内部结构为一个圆形图案,图案中包含中文“华代衍生品授权”(字体:粗圆简体)、以及英文“COPYRIGHT DERIVATIVES’ LICENSE”(字体:Aurora Bold Condensed BT)。圆形图案的中间部分是酷似树叶形状的多个图形环绕组成的一棵繁茂的大树。这些树叶形状的图形与英文单词“copyright”的首字母“c”形似,寓意着在从事衍生品开发运营业务中必须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标志的外部结构为两枚橄榄枝,寓意着全球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多元共融、和谐共赢的统一体。
3.“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用于中华版权代理中心衍生品业务及对第三方的授权使用。
第三条 “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的授权使用
1.与中华版权代理中心有合作关系的衍生品相关企业,经中华版权代理中心书面授权后,视为获得中华版权代理中心的合法授权,相关企业可以使用“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
2.在取得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合法授权后,被授权方可以在如下范围内使用“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
(1)衍生品产品和衍生品产品包装;
(2)衍生品产品的营销资料,例如网页介绍、广告、产品传单、宣传手册和文件等;
(3)其他相关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例如展览会、论坛等;
3.在使用“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时,被授权方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标志的图案、颜色、字体类型等;
(2)使用标志时,背景色彩应与标志颜色对比强烈,确保标志以清楚、醒目的方式显示;
(3)如需调整标志的尺寸,标志中的文字和图案只能以相同比例做整体放大或缩小,且必须保证标志的文字和图案足够清晰;
(4)如果与其他第三方标志同时使用时,“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必须至少以同样大小的尺寸规格显示;
(5)在使用标志时,周围应留下充足的空白区域,以避免降低视觉效果;
(6)使用标志时,标志必须单独放置,不得将其他图案元素与标志搭配使用;
(7)不得将标志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进行使用;
(8)不得将标志作为域名的一部分进行使用;
(9)不得以任何负面方式使用标志。
第四条 “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仅代表被授权方与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在衍生品领域存在合作关系,被授权方已获得中华版权代理中心的版权保护支持。该授权不代表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对被授权方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的认证或认可,被授权方应对其产品或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授权期满后,被授权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除授权使用协议另有约定外,被授权方应立即收回并销毁尚未销售的带有“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的产品、营销资料等所有物件。
第六条 被授权方应采用一切合理的努力,力求符合本使用规范的规定。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被授权方仅能依照本使用规范的规定使用“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
第七条 若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中华版权代理中心有权立即单方撤回对被授权方的所有授权。如果给中华版权代理中心造成损失的,被授权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1.未按本使用规范使用标志;
2.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等;
3.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
4.产品或营销资料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5.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
6.因破产清算或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等不能正常经营;
7.其它中华版权代理中心认为会产生负面影响而应撤回的情形。
第八条 对未经授权使用“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或超过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使用标志的行为,中华版权代理中心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并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可以指定相关机构对“华代衍生品授权”标志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使用规范于2014年4月14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使用规范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中华版权代理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