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工作的通知(附: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工信厅产业[2013]204号2013年1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2013〕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信息化推动工业化、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的精神,为推动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用信息化手段引导产业合理有序转移,我部在门户网站建设了“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已正式开通运行。为切实发挥信息平台作用,确保平台安全可靠运行,现就信息平台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平台的作用

  信息平台的开通,有利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更有效地开展产业转移对接工作,促进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加强产业转移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为各级政府部门、机构、企业、投资者提供产业转移综合信息服务,成为联接产业转移各方的桥梁和纽带;有利于宣传推广具备良好承接能力和条件的产业园区,带动生产要素向优势地区园区集中集聚。用好信息平台,能够强化对产业转移的政策引导,提升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用户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链接登录,也可直接登录(网址为cyzy.miit.gov.cn)。

  二、信息平台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信息平台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机关电子政务系统接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负责信息平台的总体管理和重要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信息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的编辑、审核及更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产业转移信息的采编和报送工作。有关运行管理和工作细则见《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附件1)。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信息平台对于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方面的重要作用,用好信息平台。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指定负责产业转移相关工作的处室做好产业转移信息采编和报送等工作,确定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平台建立通讯员制度,各地工作联系人为信息平台的通讯员。通讯员要主动加强与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反映信息平台运行情况、意见建议和存在的问题。请各地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信息平台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2)传真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做好信息保障工作。要做好本地区产业转移工作动态、项目、产业园区等信息的采编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材料。鼓励各地区举办产业转移专题活动时,在信息平台设立专题或者专栏进行实时报道。要完善本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园区的信息,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和数据。在信息采编和报送过程中,要严把项目信息质量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积极利用信息平台开展工作。积极向本地产业园区、相关企业介绍信息平台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企业、服务投资者的定位和功能。运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产业发展动态和有关政策措施,协助或指导企业和投资者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产业转移项目供求信息。跟踪项目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后的情况,促进项目对接,为项目合作双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四)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对信息平台账号、登录密码的管理。各地要尽快登录系统对已经分配的账号及初始密码进行核验,及时修改密码。分配的账号仅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要及时与运行维护部门联系解决。联系人:李颖,陈雪琴。联系电话:010-88686352,88686354。传真:010-68685881。邮箱:cyzymiit@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2.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联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1
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平台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电子政务系统接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反映产业转移动态,发布产业转移项目,展示产业转移园区,为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业园区、企业、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制度
  第三条 平台的主办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负责提出平台运行总体要求,并对重要上网信息进行审核。
  第四条 平台的承办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按照主办单位要求,承担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的编辑、审核及更新。
  第五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产业转移信息的采编和报送。各地要积极利用平台开展本地产业转移工作宣传,并根据主办单位要求做好信息保障工作。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保障工作试行积分管理(积分管理办法附后)。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内容管理
  第六条 平台栏目设置应符合公共服务的功能要求,突出国家区域战略、区域经济发展态势、产业转移等信息要素,并根据产业转移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七条 平台信息主要通过承办单位自主采写和摘编相关媒体信息、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等方式获得。
  第八条 平台承办单位应建立内部信息采编人员队伍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讯员队伍,保证信息质量、数量和覆盖面。
  第九条 各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采编本地区产业转移相关信息,审核本地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统一报送。
  第十条 平台承办单位应制定信息审核制度,保证上网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时效性要求。重要信息须报主办单位审核。
  第十一条 平台摘编外来信息时应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可靠,并在发布时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章 平台安全
  第十二条 平台承办单位要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1999),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安全审计员三员分离管理,确保平台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平台承办单位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和应急响应措施,加强设备安全检查,确保系统具备突发情况下迅速恢复的能力。
  第十四条 平台承办单位应根据信息化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平台软硬件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漏洞,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负责解释。

  附:
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积分管理细则(试行)

  1. 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采用积分管理办法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信息保障工作进行评价。
  2. 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积分的日常统计和管理工作,积分情况定期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审核后通报。
  3. 各单位基础积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分累计。
  4. 加分标准(以单项计):
  --内容管理。发布项目信息,加30分;更新所发布项目进展,加20分;更新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产业园区信息,发布原创性研究成果,加10分;提供“转移动态”、“工作动态”以及其他资讯类栏目信息,加5分。
  --平台推广。向下级政府部门、产业园区、本地企业推广平台并成功注册,加10分。
  --设立专题。依托平台为本地产业转移活动设立专题,加5分;将产业转移活动网站与平台链接,加5分。
  5. 减分标准(以单项计):
  --信息失真。所提供的信息未经核实,出现较严重的错误,根据错误程度及造成的影响,减10-20分。
  --信息失密。所提供的信息包含处于保密期的经济数据或项目信息,根据影响程度,减10-20分。
  --信息更新不及时。当年内“各省展厅”、“产业园区”等涉及本地区栏目的相关内容没有任何更新,减10分。
  --其他问题。出现转载、摘编外来信息未标注出处并产生不利影响的,减10分。
  6. 每年按季度在平台的“重要信息”栏目通报积分排名前15名的省(区、市),年终向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年度信息采编情况。对于信息报送工作突出的地区和通讯员,将予以适当奖励。

  附件2
  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联系表

  单位名称:

项目

分管领导

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姓名




性别




处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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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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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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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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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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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