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在域名和通用网址注册审核中加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通知
2004年08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在域名和通用网址注册审核中加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通知


各注册服务机构:

根据已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第345号令《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奥林匹克标志应该给予保护。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维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注册服务机构应认真学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增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法律意识。
二、各注册服务机构应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域名和通用网址的审核工作,不得受理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域名和通用网址的注册申请。
三、各注册服务机构在学习和执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