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卫生部关于公共卫生合作二0一0至二0一四年度执行计划
2010年0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卫生部关于公共卫生合作二0一0至二0一四年度执行计划


为落实1989年5月1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卫生部达成执行计划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主要在下列领域合作:
--中医药,特别是研究和评估
--西医
--社区卫生
--食品安全
--医药产品市场许可法规交流和药物警戒信息交流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求和条件,促进公共卫生领域法律和规定的信息交流,包括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版的公共卫生和应用医学研究方面的医学期刊、书籍、专著及其他技术文献。
第三条
为落实本执行计划,双方同意互派公共卫生和应用医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团。互派专家和代表团的逗留时间最长为每年140人日。每位专家的逗留期不少于14天。
双方将在派遣的代表团计划到达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代表团规模、代表团成员及单独旅行专家的姓名、简历、工作计划以及抵离日期。
第四条
在执行计划框架内,如果专家发生急性疾病或事故,紧急医疗处理的费用由接待国承担。
第五条
在本执行计划范围内,专家的交换将依据下列财务条件进行:所有旅行相关费用,即住宿、餐饮、境内的交通费和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国承担。
第六条
双方应促进和支持各自国家公共卫生和应用医学机构、研究所间建立直接交流与合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各自的机构和研究所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执行计划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执行计划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签署于北京,用中文、德文、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部代表 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卫生部代表
陈竺 施托格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