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欧洲委员会企业与产业总司、贸易总司关于建立造船领域交流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2007年0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欧洲委员会企业与产业总司、贸易总司关于建立造船领域交流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欧洲委员会企业与产业总司、贸易总司(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双方在造船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同意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透明、互利的基础上,建立造船领域交流机制。
第一条 目的
建立中欧在造船业领域的长期交流合作机制的目标是增进双方了解、促进信息交流,对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积极开展造船业相关领域的合作,共同为维护世界造船业公平竞争环境做出努力。
第二条 内容
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开展以下活动:
(一)交换与造船业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供求数据、生产能力数据以及市场份额数据。
(二)交换双方与造船业相关的政策、战略、措施等信息。
(三)就造船国际会议有关议题及解决造船领域全球性问题的方式方法交换意见,讨论为建立国际造船规则将可能采取的措施。
(四)支持双方造船企业在商用船舶、船用设备的研发制造等领域加强彼此间的联系,并鼓励双方企业开展合作项目。
(五)考虑制定一个处理研发合作(含知识产权)的规则框架,并以此框架为平台促进双方在造船业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三条 方式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将轮流在北京和布鲁塞尔举行,或在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工作语言为英语。双方各自负担自己的包括交通费和食宿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各方均应为对方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
根据会议议程,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与会。
经双方事先同意,船舶工业界代表可应邀与会或参加部分会议。
第四条 修改和补充
经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在任何时候进行修改。本谅解备忘录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双方同意。所有修改和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第五条 生效、期限和终止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内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年,以此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在布鲁塞尔签署,一式两份,用中英文书就,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欧洲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企业与产业总司

代 表 代 表

金壮龙 佐利克

欧洲委员会

贸易总司

代 表

奥沙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