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代核能系统研究和开发国际合作框架协议
2005年02月28日

第四代核能系统研究和开发国际合作框架协议*


本框架协议缔约方,
考虑到世界能源需求的预期增加,以及创新型工艺技术和燃料的开发和应用对以可持续方式满足未来全球能源需求所能做出的贡献;
考虑到在先进的下一代核能源系统的开发方面,许多国家进行研究与开发合作将有助于为实现这些系统取得进展;
考虑到缔约方或它们的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实体已经签署第四代国际论坛(以下称“GIF”)宪章作为下一代核能源系统(以下称“第四代系统”)研究与开发国际合作的基础;
考虑到GIF成员已为实施该宪章建立一个由政策小组、专家小组和秘书处组成的常设管理结构;
考虑到GIF已经完成“第四代核能源系统技术路线图:技术路线图报告”(2002年12月)(以下称“技术路线图”);该报告确定了6个最有希望的第四代系统,以及为使这些系统达到技术成熟所需要进行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注意到所确定的6个第四代系统是:气冷快堆系统;铅冷快堆系统;融盐堆系统;钠冷快堆系统;超临界水冷堆系统;以及甚高温堆系统;希望促进缔约方及其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实体与国际研究界的产业、学术、政府和非政府的部门一道开展第四代系统的合作研究和开发,以推进技术路线图中确定的第四代系统;
注意到经修改和修订的1883年3月20日《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公约》;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
1)本框架协议的目的是为推动和促进实现GIF的下述目的和设想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框架:即开发出一个或多个能够获得许可、建造和运行的第四代系统概念,并且其运行既能向采用这些系统的国家提供价格有竞争性的和可靠的能源供应,又能够令人满意地解决核安全、废物、扩散和公众接受问题。
2)在本框架协议下进行合作必须只为和平目的并且符合不扩散目标和缔约方与不扩散目标有关的国际义务,以及建立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之上。
第二条 合作形式
在本框架协议下开展的合作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a)联合研究和工艺技术开发;
b)有关科学技术活动与方法,以及研究与开发成果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交换;
c)对组织技术论证的支持;
d)进行联合试验/实验;
e)工作人员(包括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参加在研究中心、学术机构、实验室和其他设施进行的实验、分析、设计以及其他研究和开发活动;
f)为实验、测试和评价交换或出借样本、材料和设备;
g)组织和参加研讨会、科学会议和其他会议;
h)分摊建造必要的实验设施所需的资金;
i)培训和加强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的技能。
第三条 执行
1)缔约方必须酌情鼓励和促进政府机构、科学院、大学、科学研究中心、研究院所、私人部门公司和政府间组织之间的直接触接和合作的发展。
2)各缔约方必须从签署或交存加入书之日起,指定其本身或其一个或多个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实体作为其执行代理,以实现本框架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目标。执行代理列于作为本框架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附件中。
3)缔约方可通过书面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保存人来指定额外的执行代理或改变其执行代理。额外的或改变的执行代理的指定必须按照第十二条第4款的规定生效。
第四条 系统安排
1)两个或多个缔约方的执行代理可就技术路线图中确定的6个第四代系统中的每个系统达成系统安排,条件是:
a)就每个第四代系统必须只有一个系统安排;
b)如果缔约方的执行代理不只一个,那么仅其中一个可以作为系统安排的签署者。
2)每个系统安排必须与本框架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并且受本框架协议的规定支配,它必须为计划和开展确定所论第四代系统的可行性和性能所需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建立一个合作框架。
3)每个系统安排必须包括尤其与下述各项有关的执行规定:
a)要开展的合作;
b)为实现GIF的目标而开展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管理;
c)财政安排;
d)背景专利信息的保护、使用和披露;
e)在本框架协定下开展的合作过程中创造或提供的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和分配,包括解决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规定。
4)系统安排和本框架协定之间如有不一致处,必须以本框架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项目安排
1)每个系统安排将通过一个或多个项目安排来执行,项目安排是针对为促进与项目有关的第四代系统的可行性和性能的确认而设计的研究和开发项目的。
2)执行代理可以是项目安排的签署者。经每个系统安排的签署者为管理每个第四代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合作而建立的系统指导委员会的一致认可,公有部门和私有部门的其他实体可以是项目安排的签署者。
3)每个项目安排应处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范围;费用概算;建议时间表;项目管理责任;知识产权;报告要求;以及有关签署者取消的规定。
4)每个项目安排必须符合与该项目有关的系统安排的规定和本框架协议的规定,并受这些规定支配。
5)系统安排与项目安排之间如有不一致处,必须以该系统安排的规定为准。系统安排或项目安排与本框架协议之间如有不一致处,必须以本框架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促进入员流动、设备和材料移动以及资料使用
就本框架协议下的合作而言,每个缔约方必须在其国际义务、国家法律和条例允许的范围内:
a)促进其他缔约方用于本框架协议下的合作的适当人员、设备和材料进出其领土;
b)促进在本框架协议下开展的研究和开发活动产生的科学技术资料的交换和使用。
第七条 资源的可获得性
每个缔约方在本框架协议下所从事的活动受专用资金、人员和其他资源的可获得性支配。
第八条 适用法律
每个缔约方必须按其所服从的适用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在本框架协议下开展合作。
第九条 信息披露
除了那些由于国家安全原因、商业或工业原因不可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外,在本框架协议下开展的合作活动产生的科学技术信息必须通过通常的渠道,并且按缔约方及其各自参加政府部门、机构和其他实体的正常程序,向世界科学界披露。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框架协议的解决或适用的任何争议,都必须通过有关各缔约方间的磋商来解决。
2)两个或多个项目安排签署者之间的任何争议,可以按项目安排中规定的、有关项目安排签署者相互书面同意的任何方法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保存人
1)本框架协议的原件必须交经合组织总干事保存,他被本协议指定为保存人。保存人必须按照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7条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2)本框架协议按照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生效后,保存人必须将本框架协议的一份经核实无误的副本转交给联合国秘书长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和公布;并且以同样方式转交对本框架协议的任何已生效的修正案的经核实副本。
第十二条 生效、修正、展期和终止
1)本框架协议必须于2005年2月28日开放只供签署。通过下述方式,即
a)签署而无须批准、接受或认可;或
b)签署并批批准、接受或认可,并交存批准、接受或认可文书;或
c)按照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交存加入书。
其一个或多个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实体为GIF成员的国家,或由一个以上国家组成的任何GIF成员,都可以成为本框架协议的缔约方。
2)本框架协议必须在3个缔约方表示同意签署而无须批准、接受或认可或交存批准、接受或认可文书后生效。此后,本框架协议对于签署者必须在其交存批准、接受或认可文书之日生效,对于附加缔约方必须按照第十四条第3款的规定生效。
3)根据本条第5款的规定,本框架协议必须在10年内有效,并且可以由缔约方按照由各方商定的程度进行额外期限的延长。
4)本框架协议可在任何时候经全体缔约方协商一致修正。除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以外,修正案必须在保存人收到修正案被接受的最后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对全体缔约方生效。
5)本框架协议可以在任何时候经全体缔约方协商一致终止。终止必须在保存人收到终止被接受的最后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生效。
第十三条 退出
1)缔约方可通过向保存人提前6个月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框架协议。之后,必须按照将由各方商定的程序修正附件,删去该缔约方及其执行代理的名字。
2)缔约方从本框加架协议中退出,必须视为其执行代理也从其作为签署者的任何系统安排中退出。
第十四条 附加缔约方
1)本框架协议生效后,其一个或多个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实体为GIF成员的任何国家,以及由一个以上国家组成的GIF成员,都可以通过向保存人交存加入文书和按照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指定的执行代理的书面通知成为本框架协议的缔约方。
2)当附加缔约方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交存加入文书和通知时,保存人必须分发对附件的建议修正,以详细说明该缔约方所通知的执行代理。如果其他缔约方均未通知保存人对所建议的修正的反对意见,这类修正案必须在保存人收到该缔约方的通知之日起90日生效。如果保存人收到反对意见,则所建议的修正案不得生效,而且附加缔约方必须向保存人提交经修正的有关其执行代理的书面通知,这种提交必须按同样的程序进行。
3)在保存人收到其一个或多个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实体为 GIF成员的任何国家或由一个以上国家组成的GIF成员的加入文书之日起90日,本框架协议必须对每个附加缔约方生效。
4)在任何修正案生效后加入本框架协议的任何缔约方必须成为修正后的框架协议的缔约方。
第十五条 最后规定
在本框架协议下启动但在本框架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未完成的任何合作,可以根据本框架协议的各项条款的规定继续完成。
有鉴于此,经正式授权的下列签署人2005年2月28日于华盛顿签署了本框架协议。英文与法文原件各一份,两个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五方签署页略)

附件
各缔约方的指定执行代理

缔约方 指定执行代理
加拿大政府 自然资源部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原子能委员会
日本政府 自然资源和能源机构
日本原子力研究所
日本核燃料循环开发机构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贸易工业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能源部

* ①该协议于2005年2月28日签署并生效。中国于2007年11月24日加入该协议,该协议于2008年3月11日对中国生效。②中国政府声明该协议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