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条分条
1984年05月10日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条分条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
于1984年5月10日举行第二十五届特别会议,
注意到国际民用航空大有助于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
注意到渴望避免各国和人民之间的摩擦并促进世界和平赖以存在的合作,
注意到需使用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
注意到为符合对人道的基本考虑,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的安全和生命必须得到保证,
注意到在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各缔约国
-承认各国对其领土上空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承允在颁布关于国家航空器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
注意到各缔约国决心采取恰当措施,以防止对他国空间的侵犯和将民用航空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目的以及进一步加强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
注意到各缔约国重申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原则的普遍愿望,
一、决定需要修订于1942年12月7日在芝加哥订立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二、按照该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准对该公约的下列建议修订案:
在第三条后,插入新的第三条分条:
“第三条分条”
一、各缔约国承认各国必须抑制向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诉诸使用武器,如果进行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这一条款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缔约国承认各国在行使其主权时,有权要求未经许可飞越其领土或有合理理由断定其正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之民用航空器在指定机场着陆,或亦得向此航空器发出停止此类侵犯的其它指令。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得诉诸于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的任何恰当手段。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有关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有效规章。
三、每一民用航空器应遵从按照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国家法律或规章中制订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使此项遵从对在该国登记或由其主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在该国的营运人经营的任何民用航空器成为强制性的。各缔约国应以严厉刑罚来惩处对此项适用法律或规章的任何违犯并应按照其法律或规章将案件送交其主管当局。
四、各缔约国应采取恰当措施来禁止将在该国登记或由其主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在该国的营运人经营的任何民用航空器故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有损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三、按照该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兹规定以上修正案一经一百零二个缔约国批准后即行生效,
四、规定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草拟一项包含上述修订案及以下事项的议定书,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该议定书应由大会主席和秘书长签署。
(二)该议定书应对上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批准国或加入国开放,听任批准。
(三)批准书应交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四)该议定书自第一百零二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对各批准国生效。
(五)秘书长应将该议定书的每一批准书交存日期立即通知所有参加国。
(六)秘书长应将该议定书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参加国。
(七)对于在上述日期以后批准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该议定书应自其批准书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日起生效。
因此,按照大会上述行动,
本议定书已由本组织秘书长拟就。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特别会议主席和秘书长经大会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实。
本议定书于1984年5月10日签订于蒙特利尔,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一份文件,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议定书应存放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档案,经认证的副本应由该组织秘书长送致于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订立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所有参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