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
1993年02月5日博茨瓦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博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七批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批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博茨瓦纳医务人员共同进行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由十三名专家医生(内科一名、外科二名、儿科二名、放射科一名、麻醉科三名、妇产科一名、五官科一名、针灸科二名)和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工资由中方负责)。十三名专家医生分别在首都马利亚医院和佛朗西斯敦仰加圭医院工作。双方同意,中方另增派的六名医官在博工作的有关问题留待进一步协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博方供应。如为了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中方提供医疗设备和器械等时,则该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应免除进口税。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博茨瓦纳任职和任满回国的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国内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博茨瓦纳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水、电)、因公用车由博方免费提供。博方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每人每月2846普拉和319.50普拉的税后薪金和加班补贴费(扣除所得税金额)。中国医生同其他外国专家一样,按博茨瓦纳政府规定的比例兑换外汇。中国医疗队医生的薪金将按博茨瓦纳文职人员工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不断进行调整。 
  上述费用,由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医生享有博方为博茨瓦纳医生规定的假日,并享受中国的法定假日,春节假三天。中国医生每工作期满十八个月有45天的带薪回国休假或家属来博探亲一次。休假或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博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医生在博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博方承担;中国医生因履行职务造成伤残死亡,博方负责善后处理工作。中国医生受伤医疗费用由博方负责,并享受与博方文职人员同等待遇。中方负责死亡医生尸体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博茨瓦纳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博方为他们提供与在博茨瓦纳工作的其他医生相同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三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博茨瓦纳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博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在哈博罗内签署,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施承训 斯东哈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