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1956年05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的问题,决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规定为二年。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