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计划信息公开办法
高市府都开字第940035567号2005年07月28日台湾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开字第094003556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为健全高雄市都市计划信息之公开及有效管理,整合都市计划信息,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都市发展局。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都市计划信息如下:

一、依法公告之都市计划相关信息。

二、都市计划研究规划之住宅信息及其相关信息。

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得公开之都市计划相关信息。前项信息得以纸类或磁性文件方式产出。

第4条 申请提供都市计划信息者,应备妥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一份。

二、切结书一份。主管机关得依都市计划信息性质、申请用途,限制提供都市计划信息之种类及范围。

第一项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5条 都市计划信息之使用以主管机关核准之范围为限。都市计划信息使用者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将都市计划信息转录、转售、赠与或提供网络下载。都市计划信息使用者应依本办法、著作权法、档案法、行政信息公开办法、行政机关电子数据流通实施要点及其它相关规定使用都市计划信息。

第6条 各类出版品、简报、书面报告、申请文件或参与采购投标引用都市计划资讯时,应于信息右下角标示主管机关核准之文号。

第7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取得都市计划信息者,应于本办法发布施行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许可,届期未申请者,不得再使用。但政府机关因公务使用或已达成互惠协议者不在此限。

第8条 都市计划信息使用者加值利用都市计划信息所产生之他项成果,应先取得主管机关加值利用授权事宜后,始得对外贩售或提供服务。

第9条 都市计划信息仅供参考使用,使用者引用时应负查证义务。

第10条 都市计划信息之受理申请、提供及更新作业,主管机关得委托其它机关(构)、法人或团体办理。

第11条 申请提供都市计划信息之收费标准如附表。

第12条 政府机关、学术研究机构及公营事业机构申请提供都市计划信息时,其收费标准得以磁性文件信息百分之十、纸类信息百分之五十收取之。

因承揽或受托高雄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业务而申请都市计划信息者,经定作或委托机关审核确认后,得准用前项收费标准。政府机关与主管机关间本于信息共享原则,经双方以书面协议互相提供资料者或因公务使用申请提供都市计划信息者,得酌收费用或免费提供之。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