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优良制播之有线广播电视、无线与卫星广播电视之儿童暨少年节目,并提升从业人员水准,以发挥广播电视媒体文化传承及社会教育功能,特设立小金钟奖。广播部分
一、奖励对象:无线广播事业、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其营业项目应包含广播节目制作业或广播电视节目发行业)、前开各事业所属从业人员及自行制作广播节目之十八岁以下学生。
二、奖励项目:
(一)最佳广播节目制播机构奖:系指无线广播事业或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所制播之节目内容及举办之活动,对制播及推广儿童及少年广播节目品质有直接贡献者。
(二)节目奖
1.常态性节目奖—系指参赛作品须连续公开播送满六周之节目,分以下奖项:
(1)最佳儿童节目奖(十二岁以下)
(2)最佳少年节目奖(十三岁以上未满十八岁)
2.最佳非常态性少年或儿童节目奖—系指参赛作品公开播送未满六周之节目。
(三)个人奖
1.最佳儿童节目主持人奖
2.最佳少年节目主持人奖
3.最佳儿童节目企划编剧奖
4.最佳少年节目企划编剧奖
5.最佳儿童节目音效奖
6.最佳少年节目音效奖
(四)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系指于民国(以下同)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由十八岁以下之学生自行制作之广播节目。
三、奖励名额及方式:
(一)入围最佳广播节目制播机构奖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乙面;最佳者另颁给金钟奖乙座,奖金新台币八万元。
(二)入围各项节目奖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乙面;每一奖项最佳者另颁给金钟奖乙座,奖金新台币八万元。
(三)入围各项个人奖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乙面;每一奖项最佳者另颁给金钟奖乙座及奖金新台币四万元。其为集体创作者,按列名人数,各颁给奖状、金钟奖座,奖金平分。
(四)入围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乙面;最佳者另颁给金钟奖乙座,奖金新台币三万元。其为集体创作者,按列名人数,各颁给奖状,奖金平分。
四、评审事宜:各奖项之评审,由行政院新闻局遴聘有关学者、专家及社会团体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之。
前项评审方式及评选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另定之。
五、报名须知:
(一)报名日期及地点:自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时三十分止,以邮寄或亲送报名。邮寄者以邮戳为凭。地点:一○○台北市天津街二号三楼行政院新闻局广播电视事业处第二科。
(二)报名资格:
1.最佳广播节目制播机构奖、节目奖、个人奖,由无线广播事业、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报名;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由学校报名。
2.个人奖及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如为一人以上之集体创作,必须列名全体人员,不得择一或由部分代表报名。
3.同一节目,分别为无线广播事业及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报名时,由报名者自行协调以一方名义报名。协调不成,不受理报名。
4.参赛各奖项之个人应具中华民国国籍,或为依「就业服务法」及其相关法令聘雇之外国人士,并领有证明文件者。
(三)参赛作品规定:
1.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之参赛作品应于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制作,其余各项参赛作品,应为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举办、发表、首次公开播送或出版者。
2.节目奖之参赛作品须为完整节目(固定片头)。
3.同一名称、主持人及固定播出时段之节目只能报名一项节目奖项。
(四)报名件数:每一报名者,参赛每一奖项以二件为限。无线广播事业设有分台者,得另以分台名义参赛,每一奖项以一件为限。
(五)报名检附资料:
1.最佳广播节目制播机构奖:
(1)报名表一式六份(格式详见附表,各项表格请至行政院新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info.gio.gov.tw/)。
(2)相关资料一式二份,应详述企划内容、节目制播情形或活动执行情形及节目精华带一式二份等。前开节目精华以全新卡带或CD录制。
2.节目奖:
(1)常态性节目奖:
A.报名表一式六份(格式详见附表,各项表格请至行政院新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info.gio.gov.tw/)。
B.参赛作品一套六集,各一式二份,以全新卡带或CD录制(参赛作品得删除广告内容)。
(2)最佳非常态性少年或儿童节目奖:
A.报名表一式六份(格式详见附表,各项表格请至行政院新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info.gio.gov.tw/)。
B.参赛作品以单一集数参赛,一式二份,以全新卡带或CD录制(参赛作品得删除广告内容)。
3.个人奖:
(1)报名表一式六份(格式详见附表,各项表格请至行政院新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info.gio.gov.tw /)。
(2)参赛作品一式二份,以全新卡带或CD录制,该参赛作品得剪辑精华带呈现,惟总长度不得少于二十五分钟(参赛作品得删除广告内容)。
4.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
(1)报名表一式六份(格式详见附表,各项表格请至行政院新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 //info.gio.gov.tw/)。
(2)参赛作品一式二份,以全新卡带或CD录制。
5.其它应注意事项:每份报名表限报名参赛一项奖项,并应加盖报名者及其负责人印信后始为有效。
六、小金钟奖得主得向行政院新闻局书面申请自费加购奖座。
七、对入围之机构、节目或个人之资格有疑义时,应于入围名单公布后十日内,检具相关书面资料向行政院新闻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入围及获奖之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权利、非自行制作或违反政府法令情事,经查证属实者,行政院新闻局应取消其入围及得奖资格,并追缴其已领得之奖状或奖座。
九、得奖作品之著作财产权人应书面无偿授权行政院新闻局及其授权之人得永久(但音乐著作授权期限为自颁奖典礼举办日起算二年止)于国内外作非营利之利用(包括但不限于经由无线、有线广播及因特网重制、公开播送、公开传输等利用)。
十、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行政院新闻局解释之,或径洽行政院新闻局广播电视事业处第二科,电话:02-3356-7908。电视部分
一、奖励对象:
(一)常态性节目奖:制作儿童或少年节目之电视事业,且于民国(以下同)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期间内,首次连续公开播送满六周之电视事业(含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无线电视事业及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以下同)及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其营业项目应包含电视节目制作业或广播电视节目发行业)。
(二)非常态性节目奖:制作儿童或少年节目,且于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期间内,首次公开播送未满六周之电视事业及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
(三)个人奖:制作常态性儿童或少年节目,且于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期间内,首次连续公开播送满六周之电视事业及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所属从业人员。
(四)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于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期间自行拍摄制作短片之学生(以十八岁以下为限)。
二、奖励项目:
(一)节目奖:
1.常态性节目奖:
(1)最佳学龄前儿童节目奖(二岁至六岁)
(2)最佳学龄儿童节目奖(七岁至十二岁)
(3)最佳少年节目奖(十三岁以上未满十八岁)
2.最佳非常态性少年或儿童节目奖
(二)个人奖:
1.最佳演出人(含主持人及演员)
2.最佳企划编剧
3.最佳导演(导播)
4.最佳原创音乐
5.最佳艺术呈现(本奖项以参赛节目之后制、灯光、摄影及美工整体表现决定)
6.最佳儿童演出奖(含主持人及演员)
(三)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系指于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期间由十八岁以下之学生自行拍摄制作短片。
三、奖励名额及方式:
(一)入围节目奖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乙面;每一奖项最佳者另颁给金钟奖乙座,奖金新台币八万元。
(二)入围各项个人奖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乙面;每一奖项最佳者另颁给金钟奖乙座及新台币奖金四万元,其为集体创作者,按列名人数,各颁给奖状、金钟奖,奖金平分。
(三)入围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乙面;最佳者另颁给金钟奖乙座,奖金新台币三万元,其为集体创作者,按列名人数,各颁给奖状乙面,奖金平分。
四、评审事宜:各奖项之评审,由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新闻局)或其委托筹办单位遴聘有关学者、专家及社会团体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之。
前项评审方式及评选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另定之。
五、报名须知:
(一)报名日期及地点:自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时三十分止,以邮寄或亲送报名。邮寄者以邮戳为凭。地点:一○○台北市天津街二号三楼行政院新闻局广播电视事业处第三科。
(二)报名资格:
1.节目奖、个人奖,由电视事业、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报名。
2.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由学校报名,参赛作品如为两名以上学童集体创作者,请以小组名义报名,并列名全体人员。
3.个人奖如为一人以上之集体创作,必须列名全体人员,不得择一或由部分代表报名。
4.同一节目,分别由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及电视事业报名时,由报名者自行协调以一方名义报名。协调不成者,不受理报名。
5.本国电视事业及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与大陆地区及境外业者合作完成之节目,其雇用大陆地区与外籍人士担任主角及配角人数不得超过该节目主角及配角总人数之三分之一。且受雇用之人应依就业服务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领有聘雇许可。
(三)报名方式:
1.常态性节目奖,由报名者先以报名表完成书面报名,俟主办单位电话通知被抽中之集次后,报名者再依指定期限缴交参赛作品及相关数据,始完成报名程序。
2.非常态性节目奖,由报名者检附参赛作品实际播出集数之播出带及相关资料办理报名。
3.个人奖,由报名者检附参赛作品及相关数据办理报名。
4.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由报名者检附参赛作品及相关数据办理报名。
(四)报名件数:
1.节目奖:每一报名者参赛每一奖项以四件为限。
2.个人奖:每一报名者参赛每一奖项以三件为限。
3.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每一报名者以三件为限。
(五)参赛作品规定:
1.各项参赛作品应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首播、发表或出版。
2.报名节目奖者,除「最佳非常态性节目奖」以单一剧目集数参赛外,其余各奖项至少须播出满六集;制播一次之现场转播节目或特别节目不得报名。
3.报名个人奖之参赛作品,须符合前项节目奖相关规定。
4.报名个人奖者得自单一节目中,剪辑精华带参赛,惟总长度不得超过一小时。
5.以同一作品参赛个人奖及节目奖者,其参赛项目应属同一。
(六)报名检附资料:
1.节目奖:
(1)报名表一式六份(格式详见附表,各项表格请至行政院新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info.gio.gov.tw /)。
(2)参赛作品以DVD或VCD录制。
(3)参赛作品得删除广告内容。
(4)行政院新闻局核发之电视事业执照或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许可证影本。
2.个人奖:
(1)报名表一式六份(格式详见附表,各项表格请至行政院新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info.gio.gov.tw/)。
(2)参赛作品以DVD或VCD录制。
(3)参赛作品得删除广告内容。
(4)参赛者生活照或剧照一张。
3.儿童少年自制节目奖:
(1)报名表一式二份。
(2)参赛作品请以DVD或VCD录制。
(3)参赛团队照片一张。
(七)其它应注意事项:每份报名表限报名参赛一项奖项,并应加盖报名者及其负责人印信后始为有效。
六、小金钟奖得主得向行政院新闻局书面申请自费加购奖座。
七、对入围节目或个人之资格有疑义时,应于入围名单公布后十日内,检具相关书面资料向行政院新闻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入围及获奖之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权利、非自行制作或违反政府法令情事,且经查证属实者,新闻局应取消其入围及得奖资格,并追缴其已领得之奖状或奖座。
九、得奖者应将得奖作品制作拷贝一份存行政院新闻局,并书面无偿授权行政院新闻局及其授权之人得永久(但音乐著作授权期限为自颁奖典礼举办日期起算二年止)于国内外作非营利之利用(包括但不限于无线、有线、卫星频道、因特网及其它依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之公开场所中重制、公开播送、公开传输、公开上映等利用)。
十、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行政院新闻局解释之,或径洽行政院新闻局广播电视事业处第三科,电话:02-3356-7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