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部观光局日月潭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公共设施认养要点
观潭管字第940000606号2005年02月18日台湾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交通部观潭管字第094000060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事务,加强资源整合与妥善运用,鼓励公私机构团体及个人认养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处所属公共设施之认养依本要点规定办理,本要点未规定者依其它法律规定办理。

三、本要点所称公共设施,指本处所经管游憩据点内植栽、绿地、步道、公厕、凉亭、码头、浮排、公共艺术、水域、岸边及其它服务设施(以下称认养标的)。

四、认养标的之维护管理事项:

(一)植栽绿地养护:包括浇水、除草、施肥、除虫、枝叶修整扶正及清洁维护等。

(二)设施管理:包括清洁维护、设施检查、维修通报。

(三)认养标的遭受天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地震、病虫害等)或人为毁损时,认养者应速通知本处处理。

(四)认养标的遭他人违规使用之处理与通报。

(五)认养契约指定之其它事项。

五、认养型式:

(一)植栽:个人以株数为单元,公私机构及团体以区段或区块为原则。

(二)绿地:以游憩据点内呈完整区块分布之绿地为原则。

(三)设施区域管理:以游憩据点内,具复合式服务机能之完整分区,由认养者负责区内各项公共设施之维护管理;对于属独立单元性设施如公厕或公共艺术品等得指定认养标的。

六、凡公私立机构、团体及个人皆得申请认养,本处亦得鼓励认养标的邻户或公私机构团体就近认养,认养期间以一年以上至三年为原则。

七、申请认养者应填具申请书(如附件),送经本处审核许可后,签订认养契约书。

八、认养标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占用认养标的为私人使用(如设车库、仓库、堆放物品等),或为营业用途之设施与行为。

(二)举办非公益性活动。

(三)未经许可于认养标的设置、拆除或整建相关设施或植栽。

九、认养标的得报经本处同意后办理下列事项:

(一)可提出补植、环境美化、增加休憩设施或标志牌等之改善计画,报经本处审核认可后得由认养者自行设置或由本处办理之。

(二)举办民俗、体育、艺文、文化、环保等公益性活动,必要时并得请本处协助。

(三)设置认养名牌,认养牌之型式、规格、图样、位置报经本处审定后方可施设,期满或终止契约时认养者应自行拆除迁离。

十、认养者就认养事项应善尽管理维护之责,有下列任一情事经本处书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依限改正时,除终止认养,并依其它法律规定办理:

(一)违反其它法律规定。

(二)违反本要点规定。

(三)违反契约规定。

(四)认养标的管理维护绩效不彰。

十一、认养者奖励办法:

(一)于认养期间获赠本处活动信息及出版品。

(二)认养者得由本处邀请参与相关活动及观摩学习交流,并得于媒体上宣传与认养活动与成果。

(三)认养工作经评鉴绩效优良者,由本处公开表扬奖励之。

(四)认养者执行认养工作给付之费用,依法令规定得抵免税者,可由本处核实验证后开具证明文件。

十二、本处如需于认养标的增设、拆除或整建相关公共设施时,认养者应予配合;对于认养标的若有其它用途,得终止认养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