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设置要点
府教终字第940071853号2005年06月13日台湾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宜兰县政府府教终字第094007185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展家庭教育业务,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设宜兰县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有关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规兴革之意见。

(二)协调、督导及考核有关机关、团体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项。

(三)研订实施家庭教育措施之发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计画等事项之意见。

(五)提供家庭教育课程、教材、活动之规划、研发等事项之意见。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机构提高服务效能事项之意见

(七)其它有关推展家庭教育之咨询事项。

三、本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委员九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员聘请专家学者、机关、团体代表共同组成之。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但其任期至原遗缺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四、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终身学习课课长兼任,其它工作就本府家庭教育人员指派之,负责办理本会相关行政业务。

五、本委员会以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未克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未克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代理人;如未指定代理人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六、本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交通费。外聘委员出席会议时,得依规定支领兼职费。

七、本会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得就相关议题邀请相关单位代表或人士列席。

八、本要点经县长核定后函颁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