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政府长期照护咨询委员会设置要点
府授卫医字第9401160210号2005年06月13日台湾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南投县政府府授卫医字第0940116021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利南投县长期照护相关计划工作顺利推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南投县长期照护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任务如下:

(一)长期照护业务发展之整合规划事项。

(二)长期照护业务之协调、研究、审议、咨询及推动事项。

(三)其它长期照护之促进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县长兼任,二人为副主任委员,由社会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长期照护学者或专家、民间相关机构、团体代表聘兼之。其中长期照护学者或专家、民间相关机构、团体代表,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机构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应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并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均由县长就该机关人员派兼之。

五、本会六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会开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委员应亲自出席前项会议,但由机关、机构或团体代表兼任之委员,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如因故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七、本会决议事项,应送请相关机关、机构或团体参考或办理。

八、本会委员、执行秘书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机关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之兼职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