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经济部经贸字第094046002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鼓励厂商制造、设计及研发具备国际竞争力之优良产品,以提升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之形象,特订定本要点。
二、为办理国家产品形象奖选拔,本部得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办理国家产品形象奖选拔、颁奖典礼及其它各项宣传活动。
三、为办理评审及表扬优良台湾精品,由本部延聘国内外专家学者,组成国家产品形象奖(以下简称本奖)选拔委员会,其任务如下:
(一)研拟本奖评审标准及作业程序。
(二)审定本奖得奖名单。
(三)本奖选拔工作。
(四)其它有关本奖重要事项之审定。
本奖选拔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由国内委员六人及国外委员五人组成,召集人由本部台湾精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精品评审委员会)召集人兼任之;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并得续聘之。
国内委员原则上由当届精品评审委员中推选,国外委员则由执行单位推荐。国内、外委员推荐名单由本部国际贸易局报请本部同意后核聘之;必要时,本部得另聘请其它学者专家担任。
本奖选拔委员会每年举行委员会议一次至二次;必要时,得由召集人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未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
本奖选拔委员会得聘请国内、外学者专家担任顾问,任期一年,期满并得续聘之。
本奖选拔委员会之委员及顾问均为无给职。
本奖选拔委员会之秘书工作由执行单位办理之。
四、本奖之选拔,由精品评审委员会就当届入选「台湾精品」之产品中评选出入围者,再由本奖选拔委员会进行复、决选。得奖名单应由本奖选拔委员会议定后,报请本部核定。
五、本奖分金质奖及银质奖两类。入围产品,以不超过二十件为原则;金质奖获奖名额,以不超过入围产品总件数三分之一为原则;入围产品中未获选金质奖者,颁予银质奖。产品如未达标准者,本奖选拔委员会得以从缺方式处理。
各类奖项名额之分配,由本奖选拔委员会议定之。
六、过去三年产品曾获颁国家产品形象金质奖之厂商,其产品再度入围者,入围产品件数得相对增加,其总获选产品件数,以不超过三十件为原则。
七、参与选拔者,应填具申请书表,并检附相关资料提出申请。厂商以不实文件或资料参选者,除取消其参选资格外,五年内不得再参加本奖选拔。
厂商未依规定提供足够之文件或资料,或资料填写不符合规定者,执行单位得通知厂商于七日内补正,届期未补正者,执行单位得退回申请或径依厂商所提供之文件及资料进行评选。
八、国家产品形象金质奖之奖励方式如下:
(一)过去三年产品未曾获颁金质奖之厂商,每名获颁金质奖奖座一座、奖状一纸及奖金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过去三年产品曾获颁金质奖之厂商,其产品再度获得金质奖者,每名可获颁金质奖奖座一座、奖状一纸及奖金新台币五十万元。
九、国家产品形象银质奖之奖励,每名可获颁银质奖奖座一座及奖状一纸。
十、国家产品形象金质奖恭请总统颁发;国家产品形象银质奖,由本部部长担任颁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