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辅导社区艺文团队成长补助计划督导评核要点
客会文字第930009696号2004年11月25日台湾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有效扶植受本会辅导之社区艺文团队执行成长计划,以提升经营效能,厚植社区活力,特依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辅导社区艺文团队成长补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作业要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为依据本作业要点经本会核定补助之社区艺文团队(以下简称受补助单位)。

三、管制与追踪:

(一)、受补助单位于接获本会函复同意补助二十日内,应填具分季工作摘要及进度表(如附件一),并函送、传真或电子文件送交本会,办理追踪管制事宜。

(二)、受补助单位应于本会函复同意补助之翌月起,每季就计划办理情形,填具计划执行进度考核表(如附件二),并于次季之首月五日前填送上季执行进度,以函、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请本会备查。

(三)、本会于核定补助后,每季将受补助单位填报之执行情形,汇整陈核(汇整表如附件三)。

(四)、受补助单位应按照最后核定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及预定进度切实执行办理,不可偏离,如发现执行事项或精神业已不同,应即令受补助单位回复原计划。如有特殊情况,原核定计划不能配合实际需要,必须变更原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及进度时,应填具辅导社区艺文团队成长补助计划变更申请表(格式如附件四)详述理由,陈报本会核准后方得办理。本会为审核申请变更之计划,得要求受补助单位召开说明会。

四、访查与督导:

(一)、本会得视实际需要,派员实地访查或邀请受补助单位到本会说明,受补助单位应配合办理,不得拒绝。

(二)、本会办理实地访查或邀请受补助单位到本会说明,应通知会计室及兼办政风业务人员,会计室及兼办政风业务人员得视情形派员出席。

(三)、实地访查人员原则由本会文教处指派专人办理,必要时得由文教处处长、副处长或科长一名率同业务有关人员实地访查。

(四)、年度实地访查实施计划(如附件五)由本会文教处依本要点拟订陈核后实施。

(五)、实地访查人员应填写访查纪录表(如附件六),于访查结束后一周内陈核。

(六)、访查事项如下:

1.计划是否按照预定目标与进度执行。

2.查核时已有之执行成果,与预期效果是否符合。

3.了解计划于执行过程中所遭遇之困难,是否确需协助解决。

4.各项宣导资料、书刊及宣导影片等,是否于适当位置标明「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辅导或补助」等相关字样与本会会徽。

5.受补助单位是否以公开发表计划之方式展示成果(公开发表之形式包括展演活动、培训研习、出版发行、播送放映或其他方法向公众提示其内容)。

6.经费是否按照本会核定项目核实支用。

7.执行计划经费支出,有无支付经常性人员之人事费、设备费。

8.受补助单位是否随时建立完整补助案件档案备查。

9.其它与计划有关之事项。

五、奖惩:

(一)、计划执行绩效优良之受补助单位,本会将不定期予以公开表扬,或邀请客家电视台等媒体制作专辑播出,并纳入下年度本会辅导社区艺文团队成长补助计划核定补助额度之参考依据。

(二)、计划执行不良者(查有未确实依相关规定办理、计划执行延宕未能积极办理、经费未确依补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节轻重,停止补助一年至三年。

(三)、若工作进度已严重落后,明显无法于申请年度完成者,本会得取消补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款项。

(四)、受补助单位自筹款编列不实或有造假情事,经发现属实后,补助款应予缴还,二年内不再给予补助。

六、本要点陈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