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辅导咨询小组设置要点
台训(三)字第940036152号2005年05月3日台湾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部台训(三)字第094003615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建构和谐、关怀、多元、开放及支持之校园情境,发展便利、亲近之资源网络,营造平等与尊重、友善与互助、安全与温馨之学习环境,特设学生辅导咨询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以规划执行学生辅导工作,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任务如下:

(一)加强推动并健全学生辅导新体制,强化学校辅导专业人力,持续推动学生辅导计画,结合学校及社区资源,建立辅导资源网络。

1.强化辅导新体制之研究、发展与评估。

2.审议大专校院相关申请计画。

3.统筹督导并强化学生辅导新体制。

4.建立督导机制,分区责任督导,并定期评估执行绩效。

5.宣导与推广学生辅导新体制。

(二)落实推动中辍学生预防性措施,强化组织机制运作及制度规划,落实通报、追踪、辅导措施,并检讨复学、安置措施。

1.统筹督导并落实执行国民中小中途辍学学生通报及复学辅导工作。

2.加强宣导工作,增进教师熟悉通报事务及辅导中辍学生职责。

3.整合政府及民间资源,建立协寻及追踪辅导复学网络。

4.发展多元教育型态,提供中辍复学学生适当教育内涵。

(三)中途学校政策研拟及筹设规划(含教育、课程、师资、辅导、安置),有关资源整合、协调,并适时办理督导与评鉴。

1.研拟中途学校相关政策。

2.督导筹设中途学校相关事宜。

3.规划、督导与评鉴中途学校之教育、课程、师资、辅导、安置等事宜。

4.整合与协调中途学校之相关资源。

三、本小组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部长兼任之;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部政务次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部长就教育、学生事务、谘商辅导、心理、社工与犯罪防治等领域之专家学者、民间团体及相关机关代表聘兼之。

四、本小组委员聘期二年,每任改聘委员人数四分之一,依专业领域递补,以广纳各方人才,其余委员期满得予续聘。委员为代表民间团体或相关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其为专家学者,由召集人依其专业领域补聘之;补聘委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日为止。

五、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部训育委员会常务委员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办理本小组有关业务。

本小组之幕僚作业,由本部训育委员会办理之。

六、本小组得视其业务推动性质,邀请相关部会组成任务小组,聘请专家学者,协助业务规划及咨询,其主持人由召集人指派之。

七、本小组会议每年应召集二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并为会议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组开会时,得邀请相关机关、专家学者、民间团体、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列席或报告。

八、本小组委员均为无给职。

九、本小组会议之决议事项,事涉相关部会事宜者,依权责及业务性质请相关部会执行之;属教育事项者,则交由本部各单位、大专校院、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县(市)政府执行。

十、本小组会务所需经费,由本部相关预算支应之,任务小组所需经费,依其主题由主管业务机关或单位支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