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生命教育性别平等教育及人权教育硕博士论文奖助要点
台训通字第940036461C号2005年04月29日台湾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训通字第0940036461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鼓励生命教育、性别平等教育及人权教育学术及相关研究,提高上述议题之学术水准,特订定本要点。

二、奖助对象及范围:

(一)对象:公私立大学校院相关研究所之硕、博士研究生,并于申请截止日前二年内通过论文口试取得学位者。但已获其它经费补助者,不得申请。

(二)范围:针对生命教育、性别平等教育及人权教育之议题进行相关研究之论文。

三、奖助原则:

(一)博士学位:生命教育、性别平等教育及人权教育,每一议题每年以奖助二名为原则(可从缺),每名奖助新台币五万元。

(二)硕士学位:生命教育、性别平等教育及人权教育,每一议题每年以奖助五名为原则(可从缺),每名奖助新台币三万元。

四、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于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备妥申请书(如附件)、研究论文及相关学位证明文件各一式六份,寄送教育部训育委员会,资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申请书格式请至本部训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edu.tw/EDU_WEB/Web/DISPL/home.htm)

(二)审查标准:

1.文献分析二十分

2.理论观点二十分

3.研究方法二十分

4.文字组织架构二十分

5.研究贡献二十分

(三)审查程序:

本部就申请数据提请专家学者依审查标准评分并排序等第,召开复审会议后决定奖助名单,于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并函知得奖者。

五、奖助金请领:得奖者应于收到得奖通知后二周内检据办理请款。

六、其它规定:

得奖者应提供所著论文电子文件予本部,并同意本部于网络刊载,供民众基于个人非营利性质之在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