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U章:外地律师注册(费用)规则
1997年0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第159章第73条)

[1994年11月25日]

(本为1994年第62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费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附表所列的费用,是就根据本条例第IIIA部及《外地律师注册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注册而订明须缴付的费用。

(1998年第23号第2条)

第2条 费用的缴付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费用须缴付予律师会。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8

[第1条]

根据本条例第IIIA部须缴付的费用

项 条例的条次 事项 费用$

1. 39A 注册为外地律师─(1998年第23号第2条) 10000

(a)首次注册的申请─

(i)提交日期在7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者

(ii)提交日期在4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者(1997年第312

号法律公告) 5000

(b)注册续期 10000

2. 39B 注册为外地律师行─(1998年第23号第2条)

(a)首次注册─

(i)新的律师行 35000

(ii)现有的律师行 20000

(b)注册续期 12000

(1998年第216号法律公告)

3. 39C 注册为一个联营组织 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