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D章:奖券基金
1997年0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65年第91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362 of 1997; 68 of 1999

第1条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立法局在1965年6月30日作出及通过的决议。

决议通过─

1.由1965年6月30日起设立一基金,称为奖券基金;

2.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金可以港元持有,基金由财政司司长管理,并可投资于财政司司长核准的证券;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3.下列款项须记入基金帐户的贷项下─

(a)自基金创立之日起,从政府一般收入拨出的为数$7418920的款项;

(b)由本立法会不时从政府一般收入拨出的款项;

(c)任何条例规定或根据任何条例须记入基金帐户贷项下的款项;

(d)基金因获偿还其批出的贷款或垫款而收受的所有款项;

(e)基金在投资、存款、贷款或垫款方面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f)捐赠予基金而且已获本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核准的损献。

(1965年第91号法律公告;1973年第219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2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立法局在1966年3月10日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决议通过依据立法局在1965年6月30日通过的决议,从政府一般收入拨款$2026540,转拨入基金的帐户内。

(1966年第21号法律公告)

第3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立法局在1967年3月15日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决议通过依据立法局在1965年6月30日通过的决议,从政府一般收入拨款$2398893,转拨入奖券基金的帐户内。

(1967年第33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