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15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解决未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接用水电问题,特依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办机关为本府工务局。
第3条 未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接用水电:
一、因兴办公共设施所需而拆迁具整建需要且无碍都市计画发展之建筑物。
二、天然灾害损坏需安置及修复之建筑物。三、具有迫切民生需要之住宅且领有门牌编钉证明之建筑物。
四、其它为避免或因应重大灾害设置之建筑物。
第4条 申请接用水电应切结下列事项:
一、依本办法申请接用水电之建筑物,不视同合法建筑物。
二、违建处理仍依建筑法、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如因公共建设之所需,建筑物应配合拆除。
第5条 申请人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主办机关申请:
一、申请书一份(如附表一)。
二、切结书一份(如附表二)。
三、土地登记誊本一份。
四、都市计画使用分区证明一份。
五、建筑物照片三套。
六、建筑物位置图(应套绘于地籍图誊本)三份。
七、建筑物平面略图三份。
八、土地使用权利证明文件。
第6条 主办机关对于前条申请案,得邀集相关权责单位现场查勘合格后,核发接用水电同意函,并副知自来水及电力相关单位。
前项同意函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第7条 依本办法申请接用水电之建筑物,因违反建筑法或其它法令遭停止供水、供电者,前条同意函由本府废止之。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