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计奖实施要点
经工字第9402124410号2005年08月31日台湾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4021244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表扬我国优良设计产(作)品,并对我国优良设计产(作)品之设计实践或推广有杰出贡献者,树立标竿学习典范,特定订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相关执行作业由本部工业局(以下简称工业局)办理;相关作业程序由工业局另订之。

三、国家设计奖(以下简称本奖)设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及包装设计三类金奖,并设通用设计及绿色设计二类主题奖。本奖各奖项之给奖名额,每年合计以十二名为限;各奖项名额之分配,由决选评审小组定之。

四、长期对国内设计之研究、推广或实践有卓越贡献者,经复选评审小组提报决选评审小组审定,并报请本部核定者,得颁予特殊贡献奖。

五、本奖之选拔,结合各领域设计相关竞赛推荐初选入围名单,再由本奖复选及决选评选评审小组进行复、决选。

六、为办理本奖之选拔,由工业局洽聘国内外设计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组成各类复选评审小组及决选评审小组。

七、各类复选评审小组任务如下:

(一)审定各类复选评审标准。

(二)评选本奖各类决选入围名单。

(三)决议其它有关本奖复选重要事项。

八、决选评审小组任务如下:

(一)审定决选评审标准。

(二)办理决选作业。

(三)审定本奖得奖名单。

(四)决议其它有关本奖决选重要事项。

九、各类复选评审小组各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决选评审小组置委员七人至九人;召集人由工业局就委员中遴聘一人担任。复选及决选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担任主席。复选及决选评审委员,均为无给职。

十、得本奖者,由工业局举行颁奖典礼并颁予奖状及奖座。

十一、本奖之各奖项恭请行政院院长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