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2A章:电影检查规例
1997年0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92章第29条)

  〔1988年11月10日〕

  (1988年第24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电影检查规例》。

  (1988年制定)

  第2条 根据本条例第8条送呈影片 版本日期 17/06/1999

  根据本条例第8条送呈监督的影片须─

  (a)于监督的办事处送呈监督;及(1995年第449号法律公告)

  (b)连同该条所指的监督所决定的表格一并呈交,该表格须按其中指明的指示清楚填报。(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

  (1988年制定)

  第2A条 根据本条例第15B(1)条送呈包装物 版本日期 17/06/1999

  凡根据本条例第15B(1)条送呈监督的包装物须─

  (a)于监督的办事处送呈监督;及(1995年第449号法律公告)

  (b)连同依照该条所指的监督所决定的格式的包装物送呈表格一并呈交,该表格须按其中指明的指示清楚填报。(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

  (1994年第2号法律公告)

  第2B条 根据本条例第15K条送呈宣传资料 版本日期 17/06/1999

  根据本条例第15K条送呈监督的宣传资料须─

  (a)于监督的办事处送呈监督;及

  (b)连同该条所指的监督所决定的表格一并呈交,该表格须按其中指明的指示清楚填报。(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

  (1995年第449号法律公告)

  第3条 宜于豁免的影片类别或种类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2所列的影片类别或种类均宜根据本条例第9条予以豁免。

  (1988年制定)

  第4条 (由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17/06/1999

  第5条 根据本条例第10(8)条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10(8)条须缴付费用的款额,于附表3第I部指明。

  (1988年制定)

  第6条 标示影片级别的符号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12条标示影片级别的符号列于附表4.

  (1988年制定)

  第7条 (由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17/06/1999

  第7A条 (由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17/06/1999

  第7B条 (由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17/06/1999

  第8条 根据本条例第17或19条提出的要求 版本日期 01/07/2002

  根据本条例第17或19条提出的要求,须递交予局长,并须─(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9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a)以挂号邮递方式递交;或

  (b)用以下方式送抵局长办事处─(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9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i)由提出要求的人亲自递交;或

  (ii)由此人为递交该要求而以书面授权的人代为递交。

  (1988年制定。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

  第9条 根据本条例第18条提出的要求 版本日期 01/07/2002

  根据本条例第18条提出的要求须送往局长办事处递交局长。

  (1988年制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9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10条 (由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17/06/1999

  第11条 根据本条例第25(2)条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25(2)条须缴付费用的款额,于附表3第II部指明。

  (1988年制定)

  第11A条 根据本条例第9(5)、15B(3)、15K(4)或29A(2)条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根据本条例第9(5)条须缴付费用的款额,于附表3第III部指明。

  (2)根据本条例第15B(3)条须缴付费用的款额,于附表3第IV部指明。(1995年第447号法律公告)

  (3)根据本条例第29A(2)条须缴付费用的款额,于附表3第V部指明。(1995年第447号法律公告)

  (4)根据本条例第15K(4)条须缴付的费用的款额,于附表3第VI部指明。(1995年第447号法律公告)

  (1993年第465号法律公告)

  第12条 费用的免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监督如信纳向其送呈以根据本条例第10条处理的任何影片─(1993年第465号法律公告)

  (a)只供免费上映,则可运用其酌情决定权,指示将根据本条例第10(8)条须缴付的费用免除;

  (b)只供收费上映一次,则可运用其酌情决定权,指示将根据本条例第10(8)条须缴付的费用免除十分之九;

  (c)将由真正的电影会或相类组织上映,而该会或组织的宗旨声明为主要属文化及非牟利性质,并已获监督承认,则监督可指示将根据本条例第10(8)条须缴付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

  (d)与另一部已送呈以寻求根据本条例第10条作相同分级或另一项分级的影片相同或大致相同,而该另一影片按该条所订明的费用,须全数缴付或已全数缴付,则监督可运用其酌情决定权,指示将根据本条例第10(8)条须就该影片缴付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或(1993年第465号法律公告)

  (e)与另一部已根据本条例第32(3)条意指的经撤销规例而获核准上映的影片相同,则可运用其酌情决定权,指示将根据本条例第10(8)条须缴付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

  (2)监督如信纳向其送呈以根据本条例第9条处理的任何影片─

  (a)将由真正的电影会或相类组织上映,而该会或组织的宗旨声明为主要属文化及非牟利性质,并已获监督承认;或

  (b)只供为已获监督承认的文化、教育或宗教目的上映,则监督可指示将根据本条例第9(5)条须缴付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1993年第465号法律公告)

  (3)监督如信纳向其送呈以根据本条例第15K条处理的宣传资料所宣传的影片─

  (a)只供免费上映;

  (b)只供收费上映一次;或

  (c)将由真正的电影会或相类组织上映,而该会或组织的宗旨声明为主要属文化及非牟利性质,并已获监督承认,则监督可指示将根据本条例第15K(4)条须缴付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1995年第447号法律公告)

  (4)监督如信纳向其送呈以根据本条例第15B条处理的包装物所包装的并属本条例第12(1)(c)条所描述的级别的录影带或雷射碟,将由非牟利组织为文化、教育或其他符合公众利益的目的而发布,则监督可指示将根据本条例第15B(3)条须缴付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1995年第447号法律公告)

  (5)监督如信纳任何人观看或查阅根据本条例第29A(1)条维持的储存库内的任何录影带、雷射碟、包装物或宣传资料,乃为进行非牟利学术研究,则监督可指示将根据本条例第29A(2)条须缴付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1995年第447号法律公告)

  (1988年制定)

  第13条 影片储存库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存放于根据本条例第29A(1)条所保存的储存库的任何录影带、雷射碟、包装物或宣传资料,须予备存为期5年,其后,经如此存放的该录影带、雷射碟、包装物或宣传资料可以监督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

  (2)在缴付根据本条例第29A(2)条须缴付的适当费用后,下列人士,即─

  (a)任何影片的发行人、零售商或版权拥有人;

  (b)任何录影带商店经营者;

  (c)任何获(a)或(b)段所提述人士授权的人;

  (d)任何公职人员或获监督授权的人;或

  (e)任何电影院经营者,或任何获电影院经营者授权的人,(1995年第449号法律公告)有资格观看存放于储存库的录影带、雷射碟、包装物或宣传资料。

  (1994年第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49号法律公告)

  第14条 本条例第9(3)、10(5)、15B(4)(b)或15K(5)条所指的订明期间 版本日期 17/06/1999

  (1)本条例第9(3)条所指的为监督发出豁免证明书而订明的期间,于附表5第I部指明。

  (2)本条例第10(5)条所指的为检查员根据本条例第10(4)条作出决定而订明的期间,于附表5第II部指明。

  (3)本条例第15B(4)(b)条所指的为监督就构成录影带或雷射碟封面并根据本条例第15B(1)条送呈的包装物发出证明书而订明的期间,于附表5第III部指明。

  (4)本条例第15K(5)条所指的为监督核准或拒绝核准任何与影片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订明的期间,于附表5第IV部指明。

  (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

  附表1 (由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17/06/1999

  附表2 根据本条例第9(1)条宜豁免的影片类别或种类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1.文化影片。

  2.教育影片。

  3.教学影片。

  4.宣传影片。

  5.体育影片。

  6.旅行纪录片。

  7.音乐影片。(1994年第2号法律公告)

  8.宗教影片。(1994年第2号法律公告)

  (1988年制定)

  附表3 版本日期 25/01/2002

  [第5、11及11A条]

  (1993年第465号法律公告)

  第I部

  就根据本条例第10条处理的影片而须缴付的费用,须按电影检查监督所评定该片的放映时间计算─

  项

  影片

  种类

  费用

  1.定画影片$22

  2.并非定画影片的任何影片放映时间每分钟或不足一分钟$72

  (1988年第320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13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97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48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59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66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就补发的证明书而须缴付的费用$140

  (1992年第217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9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59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66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就根据本条例第9条处理的影片而须缴付的费用─

  项

  影片

  种类

  费用

  1.定画影片$33

  2.并非定画影片放映时间每分钟或不足一分钟$26

  (1993年第46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97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48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59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66号法律公告)

  第IV部

  就根据本条例第15B条处理录影带或雷射碟的包装物而须缴付的费用$425

  (1993年第46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97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48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59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66号法律公告)

  第V部

  就根据本条例第29A条观看或查阅储存库内的录影带、雷射碟、包装物或宣传资料而须缴付的费用每2小时或不足2小时$150

  (1995年第44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59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66号法律公告)

  第VI部

  就根据本条例第15K条处理的宣传资料而须缴付的费用每份$140

  就本部而言,如所处理的是影片剧照,“每份”(peritem)指一套不超过10张剧照。

  (1988年制定。1995年第44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59号法律公告)

  附表4 标示根据本条例第12条所分级别的符号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条]

  第I级─根据本条第12(1)(a)条所分的级别

  第IIA级─根据本条例第12(1)(b)条对被宣传为以下类形的影片所分的级别─

  “NOTSUITABLEFORCHILDREN.

  儿童不宜“

  第IIB级─根据本条例第12(1)(b)条对被宣传为以下类形的影片所分的级别─

  “NOTSUITABLEFORYOUNGPERSONSANDCHILDREN.

  青少年及儿童不宜“

  第III级─根据本条例第12(1)(c)条所分的级别

  (1995年第449号法律公告)

  附表5 为施行本条例而订明的期间 版本日期 01/07/2002

  [第14条]

  本条例条文条次订明的期间

  第I部

  1.9(3)─监督发出豁免证明书。

  影片根据本条例第8条送呈监督和获监督接纳后的5个工作天内。

  第II部

  2.10(5)─检查员根据本条例第10(4)条作出决定。

  影片根据本条例第8条送呈监督和获监督接纳后的14天内,或在任何个别个案中局长所准许的较长期间内,但无论如何不得超逾该影片如此送呈和获接纳后的28天。

  (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3.15B(4)(b)─监督就构成录影带或雷射碟封面并根据本条例第15B(1)条送呈的包装物发出证明书。该等包装物根据本条例第15B(1)条送呈监督后的4个工作天内。

  第IV部

  4.15K(5)─监督核准或拒绝核准与影片有关的宣传资料。该等宣传资料根据本条例第15K(1)条送呈监督后的4个工作天内。

  (1999年第84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