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A章:专上学院规例
1997年0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20章第12条)

  [1960年5月20日]

  (本为1960年A39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专上学院规例》。

  第2条 章程 版本日期 08/09/2004

  每间专上学院的章程须包括以下条文─

  (a)学院须成立以下学院团体─

  (i)校董会,作为学院的最高管治团体;

  (ii)校务委员会,作为学院的行政团体,管理学院的财产和处理学院的一般事务,但须遵照校董会的指示;

  (iii)教务委员会,规管学院的学术事务,但须受校务委员会的财政管制;及

  (iv)学院每一分科学院的院务委员会,就该分科学院获指派的课程的教学及一般筹办事宜向教务委员会负责,并就此不时向教务委员会报告;

  (b)在(a)段所指明的学院团体须受A表内关于组成及会议常规的条文规限─

  A表

  学院

  团体组成法定

  会议召开的会议法定人数

  校董会。不少于10名亦不多于40名。每学年一次。主席可随时召开并须在5名成员以书面要求时召开。半数成员。

  校务委员会。不少于10名亦不多于25名成员。每年4次。主席可随时召开并须在5名成员以书面要求时召开。半数成员。

  教务委员会。─每学期一次。主席可随时召开。半数成员。

  院务委员会。由各分科学院院长出任其分科学院院务委员会主席。每学期一次。──

  (c)任何学院团体的作为或决议,不得只因该团体出现空缺、其中任何成员欠缺资格或任何成员的选举或委任欠缺效力而致无效;

  (d)(i)在(a)段所指明的学院团体可设立其认为适合的委员会;

  (ii)根据第(i)节设立的委员会,可由设立该委员会的学院团体成员以外的人出任其部分成员;

  (e)学院须有以下主管人员─

  (i)校长一名,作为首席教务和行政主管人员,须由校董会按校务委员会的意见并经常任秘书长批准而聘任和免任;(2003年第3号第27条)

  (ii)副校长一名;

  (iii)校董会主席及副主席一名;

  (iv)校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一名;

  (v)教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一名;

  (vi)学院每一分科学院院长一名;以及第(vii)至(ix)节的主管人员或第(x)至(xiv)节的主管人员

  (vii)教务长一名;

  (viii)总务长一名;

  (ix)图书馆馆长一名;

  (x)辅导主任一名;

  (xi)教务主任一名;

  (xii)图书馆馆长一名;

  (xiii)审计主任一名;

  (xiv)学生事务主任一名;

  (f)在(e)段第(vi)至(xiv)节所指明的所有主管人员均须由校务委员会经校董会批准而聘任和免任;

  (g)(i)教师须分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导师及助教;该等人士须由校务委员会按教务委员会的建议并经校董会批准而聘任;

  (ii)除在试用期满时终止聘任外,校务委员会只可在有好的因由的情况下终止教师的聘任,而在每一个案中,校务委员会均须考虑教务委员会的建议;

  (iii)教师的最低资格为大学学位;

  (iv)向学院支取全职薪金的教师,除非得到校务委员会同意,并导从校务委员会所施加的条件,否则不得为酬劳而在外间工作;

  (h)(i)将任何人名列校董会成员或校务委员会成员的注册纪录册的申请,须由校董会主席按校董会过半数成员的指示,以订明表格向常任秘书长提出;(见表格2)

  (ii)将任何人名列教师注册纪录册的申请,须由校长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后,以订明表格向常任秘书长提出;(见表格3)(2003年第3号第27条)

  (i)校务委员会须委任1名《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为核数师,该核数师须每年审计学院的帐目,任期为1年,但有资格再获委任。(1973年第76号第3条;2004年第23号第56条)

  第3条 校舍 版本日期 28/02/2003

  (1)学院校舍不论何时须在以下各方面令常任秘书长或获常任秘书长为此以书面授权的人满意─(2003年第3号第27条)

  (a)保持修葺妥当、清洁及安全;

  (b)有足够通风、照明、令人满意的供水以及有清洗及厕所的安排;

  (c)有足够的保护,以防火警,并备有足够消防装置。

  (2)学院宿舍须设有足够病房,所有住宿生在入住任何学院宿舍前,须由注册医生进行健康检查,以后每6个月最少重新检查一次。

  第4条 健康 版本日期 28/02/2003

  (1)常任秘书长或获常任秘书长为此以书面授权的人可要求任何受雇于任何学院的人以及任何教师或学生接受健康检查。

  (2)如常任秘书长或获常任秘书长为此以书面授权的人提出书面要求,校务委员会须安排禁止任何被发现患有传染病的雇员、教师或学生在常任秘书长或获书面授权的人所指示的期间身处学院之内。

  (3)学院须提供足够的急救设备,尤须在所有实验室及工场毗邻设有急救箱,而学院教职员均须熟悉该等急救箱内的物品及使用方法。

  (2003年第3号第27条)

  第5条 危险实验及设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校务委员会须确保学生不得在未有足够监管下进行危险实验或使用危险设备。

  (2)毒药、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设备须加以妥善防护,并由学院一名专责的教职员掌管。

  第6条 学生的取录及入学年龄 版本日期 28/02/2003

  (1)任何学生非年满17岁,不得被学院取录。

  (2)除常任秘书长或获常任秘书长为此以书面授权的人另予许可外,入读学院的最低学历条件为持有香港中学会考证书或香港中文中学会考证书。(2003年第3号第27条)

  第7条 为教师提供课程所需的许可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3号第3条

  除非获行政长官书面许可,否则学院不得为教师提供训练课程。

  (2000年第53号第3条)

  第8条 考试 版本日期 28/02/2003

  (1)学院的学位、文凭及证书的考试,须由校务委员会按教务委员会建议而委任的主考主持。

  (2)常任秘书长或获常任秘书长为此以书面授权的人如意欲就任何学院的学位、文凭或证书的考试而指定额外的主考,则有权如此指定。(2003年第3号第27条)

  (2001年第16号第3条)

  第9条 财政 版本日期 28/02/2003

  (1)校务委员会须确保就学院所有收支备存正确而足够的帐目。

  (2)所有帐簿、收据、付款凭单等,须让常任秘书长或获常任秘书长为此以书面授权的人查阅。(2003年第3号第27条)

  第10条 表格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专上学院、校董会成员、校务委员会成员或教师的注册申请,须以附表所列的表格提出。

  附表 版本日期 28/02/2003

  [第10条]

  表格1

  专上学院条例

  (第320章)

  学院注册为认可专上学院的申请

  地址(供通讯用)……

  电话号码……

  日期……

  致香港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

  1.本人现申请将本学院注册为认可专上学院,学院详情列于下文。

  2.详情─

  (a)拟用的学院名称(英文)……

  (b)拟用的学院名称(中文)……

  (c)拟用的学院地址……

  (d)学院为(i)日间学院,

  (ii)夜间学院。

  (e)每名学生每年学费……

  (f)除学费外每年的收入来源及数额……

  (g)可供用于建筑物及设备或已用于该等方面的资本款项数额……

  (h)学院校舍承租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i)学院校舍租金……

  (j)每学年教学周数……

  (k)拟每年取录学生人数……

  (l)学院可收纳学生的总数……

  (m)拟设立的分科学院及每间分科学院属下学系的名称……

  3.本人附交附录A所列人士注册为学院校董会成员的申请一式两份。

  4.本人附交附录B所列人士注册为校务委员会成员的申请一式两份。

  5.本人附交附录C所列人士注册为教师的申请一式两份。

  6.本人附交拟聘任的所有主管人员的详情(包括薪金)。

  7.本人附交学院校舍草图或简图(连尺寸)3份。

  8.本人附交拟办课程一览表及各课程的内容纲要及修读期。

  9.本人附交学院全职教师的服务条件及雇用合约一份。

  10.本人附交学院取录学生条件文本一份。

  11.本人附交将学院成立为法团的条例文本一份或学院成立为法团的其他证据,连同学院章程一份。

  12.本人附交学院拟采用的营办方法、组织、课程及财政的概述。

  13.校董会要求批准聘任……为校长。

  (签署)……

  校董会主席

  注:学院的注册并不解除校董会或任何其他人遵从《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任何其他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责任,亦不在任何方面影响或修改任何关于打算用作学院的处所的协议或契诺。

  (2003年第3号第26条)

  表格2

  专上学院条例

  (第320章)

  专上学院校董会成员及/或

  校务委员会成员注册申请

  地址(供通讯用)……

  电话号码……

  日期……

  致香港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

  学院……

  地址……

  本人现按……学院校董会过半数成员的指示,申请将……先生/女士/小姐注册为本学院*校董会成员/校务委员会成员。有关该人的详情列于下文。

  2.详情─

  (a)姓名(英文)……(中文)……

  (b)别名……

  (c)住址……

  (d)出生日期……

  (e)出生地点……

  (f)过去10年的职业(如以前申请注册为学院管理人时已提供详尽完备的资料,则无须填写此栏)……

  (g)学历详情……

  (h)教育事宜的经验或知识……

  (i)在上述学院的特别权益……

  (j)任何其他有关备注……

  (签署)……

  校董会主席

  ……学院

  注:此表格须填写一式两份。

  *视乎需要而删去。

  (2003年第3号第26条)

  表格3

  专上学院条例

  (第320章)

  认可专上学院教师注册申请

  ……学院

  ……

  日期……

  致香港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2003年第3号第26条)

  1.现经校务委员会批准,本人申请将……

  先生/女士/小姐注册为本学院教师,有关该人的详情列于下文。

  2.详情─

  (a)姓名(英文)……

  (b)姓名(中文)……

  (c)别名……

  (d)性别……

  (e)出生日期……

  (f)出生地点……

  (g)肄业的院校名称及日期─

  学校或大学

  由年/月

  至年/月

  ……

  (

  )

  ……(

  )

  ……(

  )

  (h)学历资格……

  (证书、文凭、学位)……

  (i)离开学校、学院或大学后曾从事教学以外的职业细节……

  ……

  (j)所有教学经验细节─

  学校

  (注明年/月)任教班级任教科目

  (k)任何曾发表的作品或原创研究的细节……

  3.将任教科目……

  4.拟付薪金……

  5.全职或兼任……

  (如属兼任,注明时数)……

  6.有关该教师的品格,可向以下人士查询,此等人士知悉/不知悉在此表格上填写的各项陈述:─

  (a)姓名……职业……

  地址……

  (b)姓名……职业……

  地址……

  7.本人附交该教师的─

  (a)签名照片3张

  (b)健康检查证明书

  (c)学历证书或其他有关学历资格的证据。

  照片

  身分证号码……

  (签署)……

  校长

  注:此表格须填写一式两份。

  (2003年第3号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