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9A章:圣士提反书院规例
1997年0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49章第6条)

[1932年5月27日]

(本为1932年第17号附表)

释义

“书院”(College)指法团营办的圣士提反书院。

第1条 校董会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校董会成员(当然成员除外)如有以下情况,则须离任─

(a)一整年没有出席校董会会议;

(b)没有校董会许可而不再居于香港或其100哩范围内为期6个公历月;

(c)由获委任或再获委任的日期起计3年届满。所有上述成员均有资格再成为校董会成员。

第2条 管理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校董会的职能如下─

(a)提供和保养所有所需的建筑物、家具及器具以供书院使用;

(b)采取所有为筹集资金以及为继续法团的工作和处理法团的事务所需的措施;

(c)委任一名司库、一名秘书及一名核数师;

(d)按照校长的提名聘任教师,以及免除教师的职务;

(e)不时厘定教师及校工或其他受雇于法团的人的薪金及薪酬;

(f)不时厘定学生须缴费用的标准;

(g)就校董会的程序及法团的管理订立规例,以及撤销和改动该等规例。

第3条 校长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校长或(如校长不在)署理校长负责书院的内部管理及纪律,并须就此定期向校董会报告。

第4条 校董会会议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校董会须不时举行常会或特别会议以处理事务,并可将会议押后在不同的时间及地点举行。除非有最少5名校董会成员亲自出席会议,否则会议乃属无效。

第5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校董会的所有常会均须在香港举行,会议可在书院或校董会所同意的其他方便地点或召开会议通知书中列明的其他方便地点举行。

第6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次会议均由监督或(如监督不在)出席会议的成员所选出的一名成员担任会议的主席。

第7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提交常会的事务,均须由出席会议并愿意投票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如有票数均等的情况,则该会议的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第8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尽管有上文所载的规定,校董会特别会议可随时在任何地点举行而无须事先给予通知:但在特别会议上不得通过任何决议,除非决议是由当其时所有校董会成员以绝对多数票通过的。在任何会议上,不得使用委托书,而主席亦不得在任何特别会议上投决定票。

第9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出席某次常会的成员如前述般以过半数票通过的所有决议,以及在某次特别会议上由当其时的成员如前述般以绝对多数票通过的所有决议,以及分别依据任何该等决议而作出的所有作为,均须分别当作为校董会的决议及作为。

第10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次校董会会议的议事纪录,均须载入为记录该等议事纪录而备存的簿册内,并须由该次会议或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而该等议事纪录经如此载入簿册和签署后,即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

第11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校董会可不时就法团事务的处理及与之有关的事宜而藉决议订立和在其后废止其认为适合订立及废止的规则和规例,而上述决议须是某一会议所通过并于随后3个月内举行的会议且在给予适当通知后获确认的。

第12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秘书或司库或任何校董会成员均可召开校董会常会,他们须就此事给予其他成员7天事先通知,并须将述明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举行会议的宗旨或目的的通知书交付每名其他成员,或留在他们各自的住宅,或通过邮递分别寄往他们最后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居住地方。如此留下或寄出的通知书均属有效,即使拟由某校董会成员接收该通知书而该校董会成员当时可能不在家,以及可能从来没有实际收到该通知书亦然。

第13条 财政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年均须向校董会提交一份由校长签署的关乎书院的报告(连同一份财政报表),并须将该报告的副本传送予华南传道会的地方管治团体以供英国差会参阅。华南传道会的秘书是校董会和英国差会之间的沟通媒介。

第14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一个处理法团款项的来往帐户,须以司库的名义代表法团在校董会所不时认可的银行开设。

第15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代表法团从任何来源收取的所有款项,须在方便的情况下尽快存入上述帐户内,而所有从该帐户开出的银票均须由司库签署。

第16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将收入除去开支后尚有可供动用的盈余的每一年中,校董会须将最少$1200.00拨出和投资于一个储备或累积基金,作为扩展、租约期满时更换建筑物和应付未能预见的或有事件的预留款项。

第17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未来投资的性质须为校董会不时藉决议所批准者,且不严格局限于受托人投资,而所有投资均可不时根据校董会决议所赋的权限予以更改。

第18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圣士提反书院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