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鼓励民众投入九二一地震灾区公共工程营造工作,促进灾区失业居民就业,并加速灾区公共工程建设,特依就业服务法第二十四条及就业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订定本计划。
二、适用对象:
(一)年满十五岁至六十五岁,或未满十五岁但已国民中学毕业,地震发生日前设籍或有一定事实足认居住于灾区之本国籍失业者。
(二)具有前项条件之灾区失业居民受雇于灾区公共工程承包商或分包商、土木包工业、营造工程行,直接从事营造工作之泥水工(包括泥水小工、混凝土工、粉刷工、砌砖工、面材铺贴工、磨石工、打石工等),木工(包括模板工、装潢工、木工等),钢筋工(包括焊接工、钢筋工、安全起重工等)、鹰架工、铁门铝门窗工、壁纸装贴工、油漆工、水电水管工、营造杂工等(从事工程管理及行政管理者除外)。
三、办理单位:
(一)主办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
(二)协办机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内政部营建署、台北市政府劳工局、高雄市政府劳工局。
(三)执行机构:公立就业服务中心、辖区涵盖九二一灾区之营造业相关工会。
四、申请程序:
(一)有一定雇主之申请人(由同一雇主连续雇用达三个月以上者),从事第二-(二)项营造工作,每日工作至少六小时,每月实际工作日数十五日以上者,检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之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中心、站)提出申请:
1 申请书。(如附件一)
2 受雇者在职证明文件(须载明营利事业登记证字号、承包灾区公共工程名称、起迄时间、雇用薪资)乙份。(如附件二)
3 雇用单位承揽灾区公共工程或其分包工程之契约书影本乙份。
4 地震发生日前居住于灾区之证明文件。
5 国民身分证影本一份。
6 劳工保险卡影本一份。
(二)无一定雇主之申请人,从事第二-(二)项营造工作,每日工作至少六小时,每月实际工作日数十五日以上者,检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之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中心、站)提出申请:
1 申请书。(如附件一)
2 受雇者在职证明文件(须载明营利事业登记证字号、承包灾区公共工程名称、起迄期限、雇用薪资)乙份。(如附件三)
3 营造业相关职业工会(如台湾省营造业职业工会联合会等)开具现场相关工作证明。(如附件四)
4 地震发生日前居住于灾区之证明文件。
5 国民身分证影本一份。
6 劳工保险卡影本一份。
五、按实际工作日数,每日给予三百五十元,每三个月申请及核发一次,本项津贴每人以申领四次为限,预计提供二四、○○○人次。
六、经费来源:
(一)九二一震灾社区重建更新基金。
(二)就业安定基金。
七、申请人如有不实之申领,除丧失给付资格外,应缴回已领取之津贴,未遵期缴回者,依法诉追。
八、已领取其它类似性质(如劳工保险失业给付或就业辅助金或其它政府机关类似性质者)之补助或津贴,则不得再申领本项津贴。
九、有一定雇主之申请人其雇用单位如无故解雇或资遣该申请人,于一年内又自行雇用该申请人者,不得领取本项津贴。
一○、「灾区」系指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于台湾中部地区发生之强烈地震,及其后各次余震所造成之灾害受创之地区,专指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总统颁布紧急命令中所指,包括台中县、南投县全县,以及台北市、台北县、苗栗县、台中市、彰化县、云林县及其它县市因强烈地震受创之地区。
一一、「公共工程」系指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以下简称机关)兴办或机关依法核准由民间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之工程。
前项所称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构造物与其所属设施及改变自然环境之行为。
一二、本计划之实施期间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