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0A章: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费用)规例
1997年0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70章第50(3)条)

[1995年7月20日]1995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25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所列的费用须在指明的情况下缴付。

(1995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23/02/2001

[第2条]

项 条例中的条次说明 费用$

1.4(1)将具备本条例第3(2)条所规定的资格的人列入检验员名册930

2.4(1)将不具备本条例第3(2)条所规定的资格但其资格正由署长根据本条例第3(3)条加以考虑的人列入检验员名册4125

3.4(5)注册检验员的注册续期615

4.7(1)列入承建商名册3840

5.7(6)注册承建商的注册续期615

6.19(3)对注册检验员在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经按照本条例第18(1)(a)或(b)条予以安装或重新架设后所发出的测试及检验报告及证明书作出审核2200

7.19(3)对注册检验员在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经按照本条例第18(1)(c)条进行主要更改后所发出的测试及检验报告及证明书作出审核1575

8.22(5)对注册检验员在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及检验后所发出的证明书作出审核425

(1995年制定。1996年第468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13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4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