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渔业渔船项目核准搭载潜水人员审核作业规定
2002年06月5日台湾

一、依据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订定之「潜水活动安全注意事项」第三条第六款规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负责经项目核准搭载潜水活动人员之娱乐渔业渔船之安全管理相关事项,本会为配合办理审核行政作业,特订定本规定。

二、适用对象依娱乐渔业管理办法核定之娱乐渔业渔船。

三、船只设备娱乐渔业渔船除应依娱乐渔业管理办法及相关航政规定设置通讯及救生设备外,依据「潜水活动安全注意事项」第八条规定,尚须设置供潜水人员上下船之平台或扶梯。

四、船长资格限制对于项目核准搭载潜水人员之娱乐渔业渔船船长,除应遵守「潜水活动安全注意事项」第九条所列各款规定外,并应参加本会渔业署委托专业单位办理之讲习,取得结业证书。

五、申请程序娱乐渔业渔船业者申请项目核准搭载潜水人员,应检附下列资料,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申办。

(一)娱乐渔业项目核准搭载潜水人员申请表乙份(如附件)。

(二)娱乐渔业执照影本乙份。

(三)船长专业讲习结业证书影本乙份。

(四)渔船船身相片至少二张(需清楚含有船名、统一编号、上下船平台或扶梯等设施)。

六、审查程序(一)未满二十吨娱乐渔业渔船之申请案件,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径予审查核定、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含地区巡防局)及本会。

(二)二十吨以上娱乐渔业渔船之申请案件,船籍所在地在直辖市者,由直辖市径予审查核备,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含地区巡防局)及本会;船籍所在地为县(市)政府者,由县(市)政府核转本会核定,并由本会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含地区巡防局)。

七、核准期限项目核准载客潜水之娱乐渔业渔船,有效期限比照其娱乐渔业执照有效期限。

八、对于项目核准载客潜水之娱乐渔业渔船,本会将按月汇送相关主管机关参考。

九违反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订定之「潜水活动安全注意事项」及本规定者,将依相关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