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地方总决算编制要点
[94]府授主五字第9431240500号2005年12月2日台湾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台北市政府(94)府授主五字第094312405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34点

一、台北市地方总决算之编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要点办理。

二、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各机关决算所列货币,应以法定预算所列为准。

三、各种决算应具备书表依本要点附录壹之规定编制,并应切实依照附录各该书表格式附注之说明办理。

四、各种决算于编制完成后,应加具封面及目录,依照本要点附录壹所定书表顺序装订成册,并于封面加盖机关长官及主办会计人员职名章后,依本要点规定分别送达有关机关。

五、决算书表一律采用A4直式横书,采两面印刷,若表件为跨页格式,应以左右对页方式装订,并以使用再生纸编印为原则。

六、各机关十二月份会计报告,应俟年度终了整理事项办竣后编制,于次年一月底前,分别送达各该上级主管机关、审计部台北市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本府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及本府主计处(以下简称主计处)。

七、各机关之可支库款、保留库款及动支预备金各款,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发生债务或契约责任者,应即停止支用。其已发生之债务或契约责任,无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经主办会计人员详加审核后,各机关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并于截止支付日前,实际取据,以开立付款凭单之日期予以记帐。

前项经费届期仍未能偿付须转入下年度继续处理者,应依规定办理保留。

各科目间金额之整理转正事项,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

八、会计年度终了,各机关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岁入、岁出款项及融资调度部分,须转入下年度继续处理者,应依府颁「本市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办理保留相关事宜,并列入决算处理。

有关岁出保留申请表经核定后,并案附送审计处,岁出保留部分并由财政局所属台北市集中支付处(以下简称集中支付处)依照本府核定之案款数额,为库款之保留。

九、各机关已收得确定为岁入之款项,不得以预收款、代收款、暂收款等科目列帐;各项计划之结余款或代收款剩余毋须退还之剩余数,于年度终了前已结报者,均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市库收支截止日收回缴库。

十、各机关自行保管支用之当年度经费余额,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填具支出收回书,以原拨款科目缴还市库存款户收帐。

十一、各机关经收之岁入,包括所有预算外之收入及预算内之超收等各款,均应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缴库,并入决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垫用。其已收因故未于上项规定期限内解库者,至迟于次年一月十五日(营业盈余及作业剩余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解缴,并仍列作当年度之收入。但各科目间金额之整理转正事项,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

台北市税捐稽征处征收之各项税捐及各机关奉准自行收纳或自设专户暂行保管之各项非税课收入,至迟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按收入科目填制缴款书解缴市库,以预算年度收入列帐。

各附属单位预算机关或基金当年度盈(剩)余超过法定预算部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解缴市库,并函报主管机关。

十二、总预算内以岁入支应岁出之收支并列款项,其实际支付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收入数额,如有超支,应办理收回。

前项收入如有超收,各机关并应依照规定如数缴库。

十三、各机关之预领经费,已奉核列预算而尚未转帐者,应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办理转帐。

十四、集中支付处应编制各机关之年度可支库款余额报告表,于次年一月二十三日前送达财政局、主计处及相关各主管机关。

十五、财政局应于次年二月十五日前编具融资调度决算及市库年度出纳终结报告分别送达审计处、主计处各一份。

十六、各机关以前年度应收岁入款、应收岁入保留款、应付岁出款及应付岁出保留款,于年度终了届满五年而仍未能实现者,可于办理决算时列为减免(注销)数处理。但依其它法律规定必须继续收付而实现,其属于收入者,应列于各该实现年度之岁入,其属于支付者,应由各机关在各该实现年度相关预算内列支,如有不敷,应专案函报主管机关层转本府核办。

十七、各机关于单位决算编成后,应将所列岁入岁出缴领各款之科目及数额,分别与代理市库或集中支付处所送之对账单之科目及金额详予核对,如有差异,应即查明原因,及时做帐务更正,并以公文报府备查,及副知主管机关。

十八、各机关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机关各项补助计划,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第十七条之一及各级地方政府垫付款处理要点第五点第一款规定,经征得中央政府各主管机关之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执行者,应编制「中央补助款代收代付明细表」,以附表方式列入当年度决算。

十九、各机关应依规定编制单位决算五份,除自存一份外,其余四份于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各以一份送达审计处、财政局、主计处及其主管机关。

二十、各机关依所定条件管理或处分之信托基金,应就其所管基金截至年度终了之收支结算结果编制平衡表及收支余绌表附入单位决算。

二十一、单位决算之分决算编制,应依照本要点有关单位决算之规定办理。

二十二、各主管机关汇编主管决算时,对于所管各机关单位决算,应切实负责审核,如发现其中有不当或错误,应予修正汇编,并将修正事项分别通知审计处、财政局、主计处及原编造机关。凡主管机关仅有本机关一个单位机关者,得以单位决算代替主管决算,并比照单位决算送达程序及期限。

二十三、各主管机关应编制主管决算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余二份于次年三月五日前,各以一份送达审计处及主计处。其有岁入之单位,应以岁入决算一份送达财政局。

二十四、财政局应编具财产总目录、债务目录、公共债务表及对外投资目录各二份,于次年二月底前送达主计处。

二十五、主计处应就各机关编送之单位决算、主管决算及市库年度出纳终结报告查核汇编台北市地方总决算。

二十六、主计处于查核汇编前点总决算,如发现各机关编造之岁入岁出决算仍有不当或错误,应即予修正,并将修正事项分别通知审计处、财政局、主管机关及原编造机关。

二十七、主计处对于各机关决算列有特种基金盈(剩)余缴库数额,经依规定审核后,如有增减径行调整列入总决算。财政局对前项缴库盈(剩)余数额,如有意见得于次年二月底前送由主计处汇办。

二十八、主计处为加强预算执行考核,增进财务行政效能,提前于次年四月底前编成台北市地方总决算,并将各附属单位决算(包括营业部分及非营业部分)汇编成综计表,加具说明,随同总决算于次年四月底前提经市政会议通过后,函送审计处。

二十九、各机关执行特别预算,其收支如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以上者,应分年编制年度会计报告,收支执行期满后,应即依照决算法规定办理决算。其有未结清数者,仍应继续按年办理决算。

三十、各机关执行特别预算之年度会计报告及特别决算应具备之书表格式,依照附录之所定办理,并各编制七份,除自存一份外,其余六份于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各以一份送达审计处、财政局,并以四份送达其主管机关审核或汇整,由主管机关于次年三月五日前核转主计处二份。

三十一、各机关接受中央政府总预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项下所列地方政府补助经费,应依据中央政府总决算编制要点附录之书表格式编制中央政府补助经费决算表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余二份于次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各以一份送达主管机关及主计处。

三十二、主计处应依中央政府总决算编制要点之规定,就各机关编送之中央政府补助经费决算表,查核汇编中央政府补助经费决算报告,于次年二月二十日前送达审计部、财政部、行政院主计处各一份,并将副本抄送审计处。

三十三、为明了各机关预算收支执行情形,主计处得依预算法及会计法之规定,派员实施抽查。

三十四、本要点所需书表格式及有关年终结帐等事项,由主计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