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30074685号函修正发布第3~7、11点条文
三、候选人应有下列具体贡献或事迹之一,并未受刑事处分、惩戒处分或记过(含)以上之处分,且非通缉中者:
(一)推行土地政策具有重大贡献者。
(二)研究地政问题、提升地政专业智能,具有重大贡献者。
(三)对地政制度之创新或地政业务之革新,具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地政业务、敬业乐群有特殊表现者。
(五)从事民间有关地政服务业,促进社会建设有杰出贡献者。
(六)对宣扬我国土地改革成就,促进国际合作关系,具有重大贡献者。
(七)其它对地政业务具特殊或重大贡献者。
四、地政贡献奖之候选人应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政府机关(构)。
(二)大专院校相关科、系所或学术团体。
(三)地政相关人民团体,其设有全国联合会者,由全国联合会推荐。
五、各单位推荐名额最高以三人为限。但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地政相关人民团体之全国联合会推荐者,以五人为限。
六、各单位推荐候选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推荐单位仅得推荐本单位人员(含本单位聘兼、退休及调、离职人员)。但不得推荐本单位首长及直属上级单位人员。
(二)上级单位得推荐下级单位之首长或主管人员。
(三)政府机关(构)之现职人员应由其服务机关(构)推荐。但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及所属机关之现职人员,应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推荐。
七、各单位推荐候选人应检附下列基本资料:
(一)候选人推荐表(格式如附件一,参考范例如附件二)。
(二)有关具体事迹之证明文件或资料。
(三)候选人查询个人刑案资料同意书(格式如附件三)。
十一、地政贡献奖得奖人之奖励如下:
(一)由内政部邀请得奖人于当年地政节庆祝活动场合公开表扬,并颁发奖座、证书及纪念品;该得奖具体贡献或事迹,一并公告于内政部地政司全球信息网。
(二)得奖人为公务人员者,由内政部函请得奖人服务机关予以叙奖并登载其人事资料。
(三)由内政部编印得奖人专辑,函送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及相关机关、团体。
(四)内政部、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及相关机关、团体规划业务时,得将得奖人列为意见征询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