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地方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编制要点
府主五字第9305271700号2004年12月13日台湾

一、台北市地方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之编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要点办理。

前项附属单位决算包括业权型特种基金(以下简称业权基金)及政事型特种基金(以下简称政事基金)决算二部分,凡涉及营业基金及作业基金部分,称业权基金决算;凡涉及债务基金、特别收入基金部分,称政事基金决算。

以上各特种基金,简称各基金。

二、各基金决算所列货币,应以法定预算所列为准。

三、各基金决算应具备之书表,均依本要点附录壹之规定编制,不得缺漏,并均应依照附录贰各该书表格式所附注之说明办理。

四、各基金决算于编制完成后,应加具封面、封底及目录,各部分报表之间以较薄之淡绿色纸张插页区分,依照本要点附录壹所定书表顺序装订成册,并于封面由机关长官及主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依本要点规定分别送达有关机关,编送后,如发现其中有不当或错误,应修正后通知上开有关机关。

五、决算书表以使用再生纸印制为原则,采直式横书两面印刷方式编印,其书表尺寸为A4规格,以淡绿色一五0磅纹铜版纸为封面,并于书脊加印「中华民国xx年度xxx附属单位决算」。

六、各基金十二月份会计报告,应俟年度终了整理、结帐等事项办竣后编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分别送达主管机关、审计部台北市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台北市政府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及本府主计处(以下简称主计处),其载列事项数据应与决算一致。

七、各基金应配合主管机关决算之汇编,将本年度决算盈余(剩余)数缴库额,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解缴市库并报送主管机关,非经台北市政府项目核准不得缓解。

八、各基金本年度预算之执行与保留,应依「台北市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办理。有关各基金向国外采购固定资产,于年度终了尚未执行完毕而须办理保留者,如已结汇应按实际结汇之汇率,未结汇应按年度终了日之汇率伸算,于未支用预算额度内,依伸算后金额核实保留;若无法于未支用预算额度内容纳者,按上述未支用预算额度悉数保留。

九、基金于年度中办理移转民营或结束营运者,其主管机关应于移转民营或结束营运之日起一个月内编造该基金决算,并分送审计处、财政局及主计处。

十、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应就其长期债务,依财政局所定格式编造公共债务概况表,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主管机关审核。主管机关应于一月二十五日前,将审核结果函送财政局,但由主管机关编制附属单位决算者,得免予审核,径将该表于一月十五日前函送财政局。

十一、为配合台北市地方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及综计表汇编之整体作业时效,请各基金及其主管机关,依附属单位决算办理日程表(如附录参)办理。

十二、各主管机关应依决算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主计处未克查核单位,办理所属基金决算之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修正后决算报告于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主计处汇办,并副知审计处。但由主管机关编制附属单位决算者,免填查核结果。

十三、审计处、主计处及主管机关审核、查核各基金决算,所提各项建议及改进意见,均请切实检讨办理。

十四、本年度决算各表之会计科目,依行政院主计处最新修订之会计科目办理,本年度预算数及上年度决算数,亦请配合重新分类。

十五、本年度决算用人费用及绩效奖金,应依照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及相关规定办理,并请主管机关切实督导,避免流于浮滥。

十六、对于应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市营事业,依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计算课税所得,「课税所得」与「税前财务所得」存有差异时,应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切实分析产生差异之原因及性质,其属暂时性差异者应作跨期间之所得税分摊,并于损益表内以附注方式详细说明;税务机关查核各市营事业所得税若有修正时,于次年三月一日前送主计处处理。

十七、各基金应依规定编制基金决算六份,除自存一份外,其余五份于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各以一份送达审计处、财政局及其主管机关,并以二份送达主计处。

十八、附属单位决算分决算之编制,应依照本要点有关附属单位决算编制之规定办理。

十九、各基金补助、协助、捐助经费年度执行情形,请依附录伍格式填列,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审计处。

二十、主计处应就各基金编送之附属单位决算,查核汇编台北市地方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及综计表(包括营业及非营业部分)。

二十一、主计处为加强预算执行考核,增进财务行政效能,提前于次年四月底前编成台北市地方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及综计表(包括营业及非营业部分),于同月底前提报市政会议通过后,函送审计处。

二十二、为明了各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形,主计处得依预算法及会计法之规定,派员实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