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立高级中学员额设置基准
府教学字第9401548860号2005年10月25日台湾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花莲县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154886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6点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健全县立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级中学)行政组织,依据花莲县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第十一条订定本基准。

二、高级中学置校长一人,专任。

三、高级中学处、会、馆以下设组,其设置规定如下:

(一)教务处:未满十二班者,设教学设备组、注册组二组;未满二十四班设教学组、注册组及设备组三组;三十六班以上得增设信息组或实验研究组。

(二)学生事务处:未满十二班者,设训育组、生活辅导组二组;未满二十四班,设训育组、生活辅导组及体育卫生组三组;三十六班以上可分训育组、生活辅导组、体育运动组及卫生保健组四组。

(三)总务处:未满十二班者,设事务、文书出纳组二组;十二班以上设事务、文书、出纳组三组。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十二班以上者,设辅导组、数据组二组;设有特殊教育三班以上者,设特殊教育组。

(五)图书馆:二十班以上未满四十班者,设采编组;四十班以上者,设采编组、读者服务组二组。

(六)特殊教育或实验高级中学依学校办学特色增设之专业发展处或实习辅导处,得依需求设专业训练、研究推广两组。

四、高级中学其教职员工员额设置规定如下:

(一)兼行政职务人员:

1.四十班以上者,置秘书一人,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

2.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图书馆及专业发展处、实习辅导处各置主任一人,辅导工作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长兼任之,其所属各组各置组长一人,由辅导教师兼任,辅导教师不足者,得由具有辅导专业知能之专任教师兼任。图书馆主任由专业

人员担任,必要时得就具有专业知能之专任教师中聘兼之。除总务处组长专任外,于均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

3.每班置导师一人,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

(二)教师:

1.普通班国中部每班置教师二人,每满九班增置教师一人,最多增置七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师二人,每满四班增置教师一人,最多增置十五人。

2.特殊班及实验班每班置教师三人。

3.兼任处室主任之教师员额,得增置二至四人。

4.辅导工作委员会置主任辅导教师一人。 12(含)班以下得置专任辅导教师一人,最多增置二人,均由校长遴选具有专业知能之教师充任之。

(三)军训教官及护理人员:

1.军训教官员额编制,依「高级中等学校军训教官人员编制员额设置基准表」办理。

2.护理人员、营养师:护理人员及营养师员额编制,依学校卫生法办理。

(四)专任职员:

1.总务处所属各组,各置组长一人。

2.人事人员之设置:依人事机构设置有关规定办理。

3.会计人员之设置:依主计机构设置有关规定办理。

4.干事:十二班以下置二人;未满二十四班,得增置一人;三十六班以上得增置二人。

5.技士或技佐:二十四班以下,得置技士或技佐一人;三十六班以上得增置一人。

6.管理员:二十四班以下,得置一人;三十六班以上得增置一人。

7.书记:三十六班以下置一人;三十六班(含)以上得增置一人。

8.设有学生宿舍者,得置营养师一人,管理员二人;住校生一百人以上者,每增二百人得再增置管理员一人。

9.未满十二班者,置护理师或护士一人,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置

一人;有住校生学校得增置夜间护理师或护士一人。

10.工友:一至六班,置一人;七至十三班,置二人;十四至二十一班,置三人;二十二班至三十班,置四人;三十一班至四十班;至五人;四十一班至五十一班,置六人;五十二班至六十五班,置七人;六十六班以上者,置八人(二十二班以上员额调整一人为技工)。

(五)各校有附设国民中小学部者,其设组及员额编制仍适用「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员额编制标准」办理。

五、高级中学各校员额编制,由本府每年编列预算员额编制表,并纳入各校预算办理。

六、本基准溯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