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间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奖助办法
府法规字第9301630232号2004年10月18日台湾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民间利用空地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供公众使用,以改善交通秩序,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主办单位为本府交通局。

  第3条 个人、私法人、团体或行号利用空地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申请本府予以奖助:

  一、依交通部订定之利用空地申请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办法提出申请,并经本府核准者。

  二、具有十辆以上小型车停放格位,且供公众使用者不少于全部格位之二分之一者。

  三、收费费率符合台中市公有停车场收费自治条例者。

  本办法施行前已供公众使用之临时路外停车场,合于前项规定者,亦得申请奖助。

  第4条 本办法之奖助项目如下:

  一、本府得于停车场路基完成后,铺设柏油面层并标绘停车场格位及出入动线。

  二、本府得于停车场外围动线之临近路口设置停车场指示标志。

  前项奖助每一停车场以一次为限,每次奖助所支用经费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

  第5条 申请奖助经本府核准并取得停车场证后三年内,不得将停车场移供其它用途。

  但停车场免费供公众使用者,其期间得缩短为二年。

  第6条 违反前条规定或在前条所定期间内违反第三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者,本府得就奖助之经费向受奖助者追偿。

  第7条 本府得依第三条申请人之申请,衡酌停车场之规模及实际停车需求后,于外围服务半径二百公尺范围减设、废止路边停车位或划设禁止停车标线。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