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作业要点
法令字第941112848号2005年08月1日台湾

一、为执行「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机关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实施、检讨等作业程序,依本要点办理。

三、年度计划,应考量下列原则及因素策划之:

(一)结合年度机关政风状况整体分析评估报告,厘订重点工作目标。

(二)政风工作政策及重要指示。

(三)因应机关特性及实际状况,配合推动机关施政。

(四)上年度计划之执行、检讨、评估及策进作为。

(五)民意反映研析结果。

四、各机关政风机构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本年度计划执行检讨,并订定次年度计划,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后,循政风体系陈报备查。

五、为贯彻年度计划之执行,各机关政风机构应确实管考重点目标,定期检视执行成效,适时调整工作期程。

六、年度计划之执行应就下列事项,提出检讨:

(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形检讨分析(包括计划超前或落后之原因、计划实施有利因素或障碍因素)。

(二)策进作为。

七、年度计划作业,各机关政风机构应严格遵守完成时限,无故稽延者,该政风机构主管及承办人员,依有关奖惩规定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