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初任各官等主管职务人员管理才能发展训练实施计划
院授人字第940062792号2005年07月7日台湾

一、训练依据:依公务人员升迁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职务,应由各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才能发展训练」之规定,特订定本计划。

二、目标:培育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员具备策略性、创造性及宏观视野之领导管理才能。

三、训练班别:依晋升官等不同区分为:

(一)初任简任官等主管职务人员研究班。

(二)初任荐任官等主管职务人员研究班。至初任委任官等主管职务之人员由于人数较少,并入初任荐任官等人员共同训练。

四、训练期程:依参训方式区分为:

(一)集中参训方式:训期至少为一周,每天授课至少六小时,其时数配当由各主管机关及训练机构酌定,上课时间以外之作息及活动由训练机构自行安排。

(二)分散参训方式:机关因业务特性或人力调配等因素,无法依前款规定之训练期程方式参训者,得由主管机关或训练机构视实际情况,于一年内至少施训三十小时,并由训练机构发给参训人员训练证明。

五、调训期限:

(一)于初任各官等主管职务一年内由各主管机关调训之。但驻外人员得于返国服务后一年内参训。

(二)于初任各官等主管职务前后一年内,曾参与相当官职等主管人员之培训计划者,视同完成本项训练。

六、课程设计:依官等不同区分如下:

(一)初任简任官等主管职务人员研究班:了解当前国家情势及国际事务,强化决策及领导统御能力,俾利胜任高阶主管职务。

(二)初任荐(委)任官等主管职务人员研究班:了解国家施政方针及重点,增进领导沟通协调能力,俾造就优秀行政干才。依上述人员所须行政能力,研订各训练班别之课程单元、科目名称及时数如后附(附表一、二),作为办理本项训练之参据;各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调整之。

七、训练成绩考核及比例:

(一)课程成绩占训练总成绩百分之八十,视实际需要采行下列评量方式:

1.由参训人员综合课程所学,针对政府或所服务机关当前面临之问题,分组研提解决方案报告乙篇,并由训练机构邀请专家学者或高阶行政人员评阅成绩。

2.参训人员就训练学习心得与机关长官进行面谈或提出口头报告,并由机关长官依其发表内容评定训练成绩。

3.以所学课程内容为测验范围,测验题型及方式由各主管机关或训练机构自行酌定。

(二)生活管理团体纪律及参与出席成绩,占训练总成绩百分之二十。由各训练机构根据参训人员于参训期间之表现情形,予以考核评定。

(三)训练成绩得由各参训人员之服务机关做为各参训人员日后升迁、职务历练及提升专业知能等考评项目之重要参据。

八、研习方式:

(一)参训方式:以集中参训者,采全日住班密集式研习方式办理;以分散参训者,由各主管机关或训练机构视实际需要自行订定研习方式。

(二)授课方式:力求生动活泼、兼顾理论与实务,并着重问题探讨、个案分析、工作经验分享及心得交换,采取讲授法、视讯教学法、个案研究法、模拟法、示范法、角色扮演、团队训练、体验学习、实地参观、研究讲习、分组研讨、评鉴中心法、多媒体训练法、网络教学法…等多元教学方式,以弘训练实效。

九、讲座聘任:由各主管机关或训练机构延聘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或政府机关中具有行政经验之高级人员担任。

十、权责分工:

(一)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设有训练机构者,得由其所属训练机构负责规划办理。

(二)如该机关或上级机关均未设有训练机构或因参训人数过少无法开班施训者,该机关可委托公务人力发展中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习中心或相关训练机构协助办理。

十一、训练经费:由各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编列预算支应之。

十二、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地方立法机关得参照本实施计划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