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风音乐协会章程
2005年12月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三章 本会之组织架构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五章 一般条例

葡文为“Associacao de Musica de Tendencia da Musica”

葡文简称为“Musica de Tendencia”

英文为“Music Trend Music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Music Trend”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114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命名为“新乐风音乐协会”,简称为“新乐风”,葡文称为“Associacao de Musica de Tendencia da Musica”,葡文简称为“Musica de Tendencia”,英文称为“Music Trend Music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Music Trend”。本会位于澳门凼仔布拉干萨街107号20楼X。本会为非牟利社团,其宗旨是推广流行音乐,组织各种音乐聚会,各类表演、讲座、研讨会、培育澳门市民的流行音乐素质及发挥音乐艺术的社会功能。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二条 凡本澳流行音乐爱好者,愿意遵守本会会章,均可申请入会。

第三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批评和建议,遵守会章和执行决议,积极参与及协助支持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缴纳入会费会费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违反章程而严重损害本会之声誉及利益,经理事会通过,即被开除会籍。

第三章 本会之组织架构

第五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架构。

A. 制订和修改章程,审查及批准理、监事会工作报告;

B. 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C. 决定工作计划、方针和任务;

D. 会员大会主席团由会长一人、副会长、秘书,最少三人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六条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

A. 召开会员大会;

B.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C.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及处理日常会务;

D. 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三至九人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构,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及定期审查帐目,由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监事,最少三人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不少于二分一有选举权之会员组成,但到开会时出席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大会须延迟半小时,届时出席人数可成为法定人数,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 一般条例

第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为入会费、会费、公共或私人机构的赞助或馈赠。

第十条 本会章程若有遗漏之处,由会员大会依法律修订解决。

Esta conforme.

Segundo Carto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ac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