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娱学会章程
2005年09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一章 名称、地址

第二章 本会之宗旨及目标

第三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本会之组织

第五章 财政

第六章 会章之解释及修改

第七章 纪律裁仲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84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名称、地址

第一条 渔娱学会;在本章程内称为“本会”。本会将受本章程及本澳现行有关法律条款所管辖。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巴波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园第十八座S/N。

第三条 经理事会批准,本会会址可迁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本会之宗旨及目标

第四条 本会之宗旨及目标:

1)致力推广钓鱼运动及筹组参加澳 门区外业余比赛事宜。

2)通过有益身心的运动聚会促进社 会凝聚力。

第三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 本会会员可分为下列三类:

1)名誉会员;

2)资深会员;

3)普通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

1)名誉会员——杰出人士及积极支持本会者,经会员提名,由理事会审核及通过后,可被邀请为名誉会员。

2)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在入会四年,可提出申请成为资深会员,申请人需提交其本人过去四年之成绩记录,经理事会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可成为资深会员。

3)普通会员——对钓鱼运动有兴趣 人士。

第七条 除名誉会员外,所有会员需缴付由理事会所订定之入会费及年费,及必须遵守本会之规章及决议,协助及支持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本会会员可享受本会所有之一切设备,会员所拥有之权利如下:

1)名誉会员——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及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资格。

2)资深会员及普通会员——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及有选举权,且可被选为理事或本会各种组织之工作成员。

第四章 本会之组织

第八条 本会组织包括: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事会。

第九条 上述组织之成员任期为两年;且必须是本会的资深会员或普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大会:

一款:会员大会由所有有选举权之会员组成,其决议在决定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力。

二款: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和召开。

三款:本会设会长一人,其资格产生方法及职责如下:

A、会长必须超过所有选举权之会员总数25%提名,并报请会员大会投票产生。

B、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a)对本会有杰出贡献者。

b)对本会有管理经验者。

C、会长之职责:

a)召开和主持会员大会。

b)指导及协助理事会、监事会管理 本会工作。

四款:会员大会另设秘书一人协助会长工作及有关会议记录工作,该职位由本会有选举权之会员在会员大会时选出。

五款:上述成员之空缺须在下次会员大会中如数选出补上。

六款:会员大会须在每年之首季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则由会长决定。

七款:上述之会员大会名为周年会员大会,其议程应包括:

a)讨论及通过理事会之报告及财务 报告。

b)讨论及通过监事会之书面意见。

八款:会员大会应由会长在十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

九款:书面通知应具有会议之日期、地点、时间及会议所涉及之事务性质。

十款:每次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应由不少于二分之一有选举权之会员所组成。

十一款:除特别规定以外,决议应由半数以上出席者的票数确定。

十二款:倘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长有权投决定性之一票。

十三款:会员大会之工作:

a)选出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各成员。

b)讨论及通过理事会之报告及财务报告。

c)对有必要修改之规章建议作出决议。

d)批准理事会关于加入地区或区外相同性质之组织之建议。

e)按理事会之建议及监事会之书面意见对本会之固定资产作出决议。

f)对本会之解散作出决议。

g)确定会员之入会费及年费。

第十一条 理事会:

一款:本会之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管理,其成员不得超过十五人,且必须为单数,推选方式如下:

a)在周年会员大会上,从有被选举 权之会员中选出为数不超过十人为成员。

b)余数成员由新组成之理事会成员 推选入会。

二款:理事会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为理事长,另一人为副理事长。

三款:理事会之任何空缺应在下次会员大会中如数选出补上(由原有委员推举出之成员不在此限)。

四款:倘由会员大会选出之理事会成员,其空职超过四分之一,理事会须由上届理事会中选出如数之成员,直至举行下届会员大会为止。

五款:理事会大会须每半年举行一次,特别会议可由理事长召集或由不少于伍名理事之要求而举行。

六款:理事会可邀请对出色贡献之本会会员或非会员以咨询资格参加会议。

七款:理事长有权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会员出席常务理事会。

八款:本会之日常管理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其成员如下:

a)理事长一人。

b)副理事长一人。

c)常务理事一人(由理事会成员中以互选方式产生)。

九款:理事会须从其成员中选出秘书一人,财政壹人。

十款:常务理事会须每月举行会议,特别会议可由理事长召集或由不少于三名成员之要求而举行。

十一款: 常务理事会成员如无理连续缺席三次或年内缺席五次者,则失去其资格。

十二款:常务理事会之各成员,获得适当之授权者,皆可作为管理日常会务之代表。

十三款:常务理事会之决议由半数以上票数确定,倘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投决定性之一票。

十四款:常务理事须全体出席常务理事会之会议,如因事暂时缺席者需以会前通知。

十五款:理事长之主要职责:

a)代表本会。

b)领导及管理本会之所有工作。

c)召开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十六款:副理事长之主要职责在于协助理事长及当理事长缺席或因事暂时缺席时暂代理事长一职。

十七款:秘书之主要职责:

a)组织及会员之注册。

b)作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之会议记录。

c)确保本会之行政工作顺利进行。

d)适当管理本会之职员。

十八款:秘书一职可在会员中选出。

十九款:财政之主要职责:

a)监督及签署本会之账户。

b)监督及整理本会之收据。

c)支付本会之开支。

d)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之要求下 出示有关本会财政状况之资产负债表。

二十款:理事会之职责在于创造条件实现本会之宗旨及推广会务。

二十一款:理事会应:

a)制定会员守则及纪录。

b)按需要修改本会之会章,然后交 由会员大会通过。

c)在周年会员大会上出示周年报告,财政报告及下年度之活动计划,以便通过。

d)当需要时要求召开会员大会。

e)对审查委员会之报告作出决议。

f)对本会加入地区或地区外之相同 类型组织作出决议。

g)对本会基金之使用作出决议。

二十二款:常务理事会应:

a)签订本会管理所需之合约及各项 文件。

b)作为本会对外团体、组织之代表。

c)任命及调整各工作部门之人员, 以确保该等部门有效地执行其工作。

d)接受津贴及捐赠。

二十三款:本会之决定须由常务理事会三名成员签署,其中一人须为理事长或署任理事长。

第十二条 监事会:

一款:监事会负责对本会管理工作之监督,监事会由三名会员组成,其中壹人为主席。

二款:监事会之成员应由会员大会从有选举权之会员中选出。

三款:监事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别会议可由主席或应监事会中任何两名成员之要求召开。

四款: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票数确定,倘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主席有权投决定性壹票。

五款:监事会之基本职责在于热诚地按本会会章及法律执行监察。

六款:监事会应:

a)对理事会之报告、财政报告及其 他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b)如各成员一致通过,可要求召开 特别会员大会。

c)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 事会,但其成员在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中无表决权。

d)在适当时检查本会账户及证实收 支平衡。

第五章 财政

第十三条 本会之经费可由经常性收入及非经常性收入所组成。

A、经常性收入——会员入会费,每年会费、本会产业收入、储蓄存款利息及本会之一切服务收费。

B、非经常性收入——对本会的补助金、会员或外界的捐赠。

第十四条 本会之基金用途只能作为扩展及执行本会之宗旨,不能将基金任何部份直接或间接以股息、奖金,或其它形式转交予本会会员,除日常管理费用可由理事长或有书面授权证明之专责人员批准外,其它一切开支,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之授权须以书面进行及通知各常务理事。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以本会名义在银行开设户口,此户口之使用须最少由贰名常务理事签署,而该贰名常务理事,其中一名须为本会之财务,若财务缺席时,可由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代行。

第六章 会章之解释及修改

第十六条 若有任何疑问发生,而本会之会章并设有适当数据提供以资参考时,则以理事会之决定为最高准则。

第十七条 修改本会之会章须在会员大会中进行。

第十八条 会章之任何修改,必须有出席会员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赞同票。

第十九条 到开会时,到会者少于法定人数时 ,会员大会须更改日期。若经过最少十日之通告后,再次召开同样目的之会员大会 ,而没有足够法定人数(如第十八条所列)出席时,任何出席而又拥有投票权之会员人数,即可成法定的人数,其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者票数确定。

第七章 纪律裁仲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之章程和守则时,经审查委员会提出,由理事会决定,可能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之决定须由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有关会员有权参加该次 理事会,开会通知须于十天前递交有关会员。在会上,该会员有权为自己辩护,但不能在投票时在场,如因任何原因,该会员不能参加会议为自己辩护,作弃权论,但他有权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