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摘录)
1986年08月19日商业部(已变更)

  为了切实加强对现金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七八年制定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和一九八四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财会部门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经管现金收支的零售、收购、经费开支等部门,也应确定专人严格管理现金收支、保管工作。出纳员和指定的经管现金收支的人员,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确保现金的安全管理。 
  二、零售销货款应坚持每天送存银行。如距银行较远,每天送存银行确有困难,经上级单位批准,可以定期送存银行。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周转金,要按收购计划定额向银行提取现金。当天不能送存银行的销货款和未支出的收购业务周转金,应每日点清封存,设保险柜存放。 
  三、向银行送存销货款或提取收购业务周转金,应由二人共同送取,确保安全。 
  四、严格控制携带大量现金外出采购。如属特殊需要必须携带现金到异地采购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各级商业、粮食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帮助解决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对干部、职工加强现金管理制度的教育,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对现金管理工作好的单位,要鼓励表扬,总结交流经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遵守并经常督促检查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支持出纳人员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