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管理办法(试行)
国粮储[1996]155号1996年07月12日国家粮食储备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是指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直接管理的粮油储备库(以下简称直属库)。


    第三条 国家粮食储备局直接管理直属库的基本目的是为逐步建立精干、高效、债权统一的中央粮食调节管理系统和国家粮油垂直管理体制,保证国家储备粮油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更顺畅有效地为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服务。


    第四条 直属库是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政策性业务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五条 直属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制度,对国家储备粮油进行购、销、调、存和推陈储新。在确保完成国家政策性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第六条 直属库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经营及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家粮食储备局对直属库的管理实行人、财、物统一直接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 直属库领导干部的任免,以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等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直属库国家储备粮油的收购、调入、调出、销售、储存、推陈储新实行计划单列管理。


    第十条 国家粮食储备局对直属库的产权具有主体地位,并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直属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年终按规定编报财会决算,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统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批复。直属库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和基建贷款利息补贴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共同直拨给直属库。


    第十二条 直属库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立基本帐户。国家下达给直属库政策性的粮油收购、调拨和进出口业务核算等所需资金,由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直接发放、收回贷款。商业性经营业务所需的信贷资金向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银行申请解决。


    第十三条 直属库仓库维修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等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达。

第三章 储备粮油管理

    第十四条 直属库要认真执行国家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管好国家储备粮油,确保数量完整、真实,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 直属库要认真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对库存粮油按时检查,详实记录,随时掌握粮油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国家储备粮油的安全储藏。


    第十六条 直属库要认真执行并及时完成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达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推陈储新计划。


    第十七条 直属库要按照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国家粮食储备局报送国家储备粮油与商品粮油业务报表和实物台帐。国家储备粮油报表要专门填报,不得与商品粮油及其它性质的粮油混统混报。


    第十八条 直属库要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及库主管领导要对业务报表数据及有关的上报材料负责。

 

第四章 多种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直属库要在认真完成政策性业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商业性经营业务,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


    第二十条 直属库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粮油价格政策,积极为稳定粮油市场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直属库要首先完成国家储备粮油任务,在确保安全储粮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努力提高储运设施的利用率,积极开展代储、代运或委托加工等业务。还可根据市场需要,拓宽经营范围,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竞争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直属库要加强对从事多种经营的下属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堵塞漏洞,降低经营成本。各经营单位的业务结算,必须通过直属库进行。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直属库人员编制数,在国家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首次审批后,通过劳动工资计划进行管理;直属库内设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四条 直属库的库级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直属库的库级领导班子成员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直接管理。凡涉及库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各项人事管理,均要报储备局审批。如调整工资、调动、考核、奖惩、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退休等。储备局对直属库的行政领导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第二十六条 直属库的中层干部由库按照任用干部的标准和规定的任免程序自行办理,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其他人员由库自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直属库年度增人必须在当年增人计划指标以内。包括调进、招聘、招临时工、接收转业退伍军人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不得超计划配置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直属库工资、保险、福利的日常管理,委托所在省、市、自治区或地区管理、执行地方依国家劳动人事政策制定的各项有关政策规定。
  直属库暂保持现行的工资制度不变,如要改变,须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达给直属库的工资总额计划在执行中不得突破。若地方出台符合国家政策的津贴补贴办法,直属库需套用时,必须向国家粮食储备局提出申请,按程序经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工资管理体制,直属库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区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十一条 直属库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由库按照岗位设置方案自行管理;直属库要规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搞好岗位设置,并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在劳动工资计划以内,由库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自行聘任。库班子成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直属库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现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专业化。


    第三十三条 直属库要引入激励机制,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表现出色,有突出贡献,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惩罚。


    第三十四条 直属库年度人事统计报表,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表和工资季度、年度统计报表等由库编制,报国家粮食储备局。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直属库要加强企业管理,科学合理地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结构,深化劳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直属库实行库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经济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出色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直属库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直属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直属库要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库主任在离任前,必须按程序进行审计;直属库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直属库要重视保密工作,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直属库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人员伤亡、设施毁坏、物资被盗,粮油、现金、票证丢失和火灾等事件的发生。建立严格的门卫执勤制度,谢绝非工作或业务需要的参观。
  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直属库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对重要文件、契据、图表等的归档,要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做好保存。

关联法规:    

    
第七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三条 直属库要加强廉政建设,库领导班子要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执行中央和地方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出的各项规定,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四十四条 直属库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第四十五条 直属库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第四十六条 直属库不准在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第四十七条 直属库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制订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结合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逐步修改、补充、完善。


    第四十九条 直属库财务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