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为边防检查站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在指定地点工作、作业,私自进入船员生活区、工作室,随意在外轮上用餐、洗澡或者要休息房间的; 
  (二)擅自在外轮上观看电影、电视、录相,翻阅书籍和报刊的; 
  (三)在外轮上争吵打闹不听劝阻的。”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外轮船员交易、索要、套购、托购物品的; 
  (二)私自拿用、毁坏外轮上物品的; 
  (三)为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轮证件人员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非法获得登轮证件的。与外轮船员进行交易牟利,构成走私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偷登外轮企图偷渡出境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伪造登轮证件,不听劝阻强行登轮或不服管理,污辱、谩骂、殴打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