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1993年04月4日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保障彩票发行工作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彩票有关的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彩票是人民政府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的一种手段。彩票集资收入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海南省的彩票发行权属于海南省人民政府。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彩票。

  本省每年发行彩票的集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全省的彩票管理工作,授权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彩票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草拟有关彩票发行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我省彩票发行规则,合理安排、使用、管理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共建设基金。


    第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本省彩票的印制、发行、销售,并组织及时上缴公共建设基金。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彩票管理机构,组织彩票在本市、县发行、销售。市、县彩票管理机构接受省彩票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彩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省发行的彩票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彩票。


    第十一条   彩票的销售由省彩票管理中心和市、县彩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彩票销售点由彩票管理机构确定,并发给彩票销售许可证。销售点的数量由省彩票管理中心核定。


    第十二条   组织发行和销售彩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省彩票的摇奖由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摇奖工作必须在国家公证机关监督下公正进行,摇奖结果应及时在海南日报和海南电视台公布。


    第十四条   彩票销售收入除去发行和销售成本费外,用于兑奖、上缴公共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彩票发行的种类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共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该项基金必须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省统筹安排使用的公共建设基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县公共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当地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代销国家发行彩票的单位,其彩票集资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必须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建设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检举和制止非法印制、发行、销售彩票等扰乱彩票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印制、发行彩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印刷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彩票发行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拒绝、阻碍彩票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对彩票集资收入免收各项规费。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