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3-2005年度实施计划
环办函[2004]36号2004年01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批复的要求,根据河南、安徽、山东和江苏四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十五”期间各年度工作进度安排,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3-2005年度工作计划,请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措施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纳入行政领导责任制。要安排好投融资建设方案,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市场化机制的推进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治污,确保淮河流域“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附件: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辖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3-2005年度实施计划(略)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