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6年06月20日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企业法律顾问:
  根据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第2号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中国国防科技工作企业管理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前培训及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军工企协法[2005]3号)等规定,现将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承办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自2006年7月1日开始。
  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条件:
  1、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经所在单位聘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须认真填写、字迹工整、粘贴照片、签署单位聘用意见、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和
  位印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的继续教育有效证明。申领新证或更
  证书的,请到重庆市职称评审中心(市人事局)办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备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3、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4、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5、单位不予聘用。
  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对企业法律顾问前款第1、2、3项进行认真审核
  并盖章、签署意见。
  需要咨询事项可与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63899875、
  63896949(传真)。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