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地址变更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食药监市[2006]2号2006年08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区(市)县药监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自《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以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地址变更必须符合《规划》中可开设药店数量和间距的要求。目前,由于城市改造等原因,一些药店原有经营场所面临拆迁,无法继续在原址营业,给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工作带来较大影响。考虑到药品经营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政府拆迁造成的药店经营地址变更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拆迁予以置换或指定地点的,可不受《规划》中关于可开设药店数量和间距的限制,在申请变更时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规划拆迁和置换指定地的有效证明文件,按《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拆迁自行选择变更地址的,新址原则上在原经营地址所在的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选定,可不受《规划》中关于可开设药店数量限制,但必须符合《规划》中有关间距和面积的要求。企业在申请变更时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规划拆迁的有效证明文件,按《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非政府规划、拆迁原因,企业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必须符合《规划》中关于可开设药店数量、间距和面积等有关规定,有所属地药监分局出具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
  此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