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给全国性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关于表彰先进民间组织的通知
2004年08月25日民政部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间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已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他们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开展工作,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我国民间组织整体质量的提高,民政部决定对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 表彰时间
  2004年12月上旬(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三、表彰方式
  在北京隆重召开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表彰会议,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四、推荐名额
  原则上主管社团数量在50个以下的单位报1个,在50--100个的单位报2个, 100个以上的单位报3个; 200个以上的单位报5个。

  五、评选标准
  1.模范遵纪守法,自觉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2.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党团组织发挥作用,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3.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圆满完成政府交办事项,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贡献突出。
  4.关注会员利益,努力为会员服务,有很强的凝聚力,会员参与度和满意度高。
  5.决策民主公开,社会公信度高,严格自律,坚持非营利组织性质,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信誉。

  六、评选办法
  各业务主管单位依据评选标准,统一组织评选和上报,民政部审定。
  各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先进民间组织要填写《全国先进民间组织推荐表》(见附件)和书面事迹材料(字数2000字左右),于 11月1日前将推荐表和书面事迹材料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书面事迹材料的电子文档发至gchy@mca.gov.cn。
  联系人:高成运、王素青,电话:(010)85203047、85203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