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水运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办),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水运全行业的管理,掌握水运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动态,有效地指导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管理,根据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和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建立水运企业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联系制度,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动态,密切政府和企业的联系,有效地指导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管理,加强行业管理,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选择联系企业的范围
  (一)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结构,按经营区域(国际、沿海、内河)、地区(行政区划)选择航运、船舶代理、港口、施工企业及勘察设计单位。
  (二)按照分级原则,交通部主要选择大中型企业。
  (三)选择企业的运输或施工、勘察设计能力占全行业的70%以上。

  三、联系制度
  (一)建立统计报表定期报送制度。
  1.拟定综合反映企业概况、生产经营、财务、设备、人员等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报交通部。
  2.建立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二)建立重大业务问题或重要情况直接报告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企业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和行业重大问题,指导企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
  (三)在联系企业中选择样板和典型,予以宣传交流,推广经验。选择改革试点单位,深化企业改革,调整政策,做好试点工作。

  四、联系企业名单
  根据选择联系企业的范围和有关条件,这次确定联系的有代表性的企业共66家(其中国际海运企业15家,国内海运企业15家,船舶代理企业2家,港口企业27家,施工、勘察设计企业7家),联系企业名录详见附件。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办)如对部选定的企业名录有调整意见,请及时报部水运司。

附件:联系企业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联系企业名录
  一、国际海运企业(15个)
  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2.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
  3.招商局集团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
  4.首钢集团首长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5.中粮总公司香港鹏利船务有限公司
  6.华润集团香港华夏航业
  7.宝钢集团船务公司
  8.江苏远洋运输公司
  9.广东省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10.海南船务企业有限公司
  11.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12.河北省远洋运输公司
  13.浙江远洋运输公司
  1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15.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
  二、国内海运企业(15个)
  1.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3.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企业部分)
  4.大连海运总公司
  5.河北海运总公司
  6.浙江海运总公司
  7.宁波海运(集团)总公司
  8.广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9.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10.江苏省港航集团运河航运公司
  11.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12.山东港航集团
  13.重庆轮船总公司
  14.重庆民生轮船有限公司
  15.广西北海海运总公司
  三、船舶代理企业(2个)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远)
  中国船务代理公司(中外运)
  四、港口企业(27个)
  (一)海港(18个)
  辽宁省--大连、营口
  河北省--秦皇岛
  天津市--天津
  山东省--烟台、青岛、日照
  江苏省--连云港
  上海市--上海
  浙江省--宁波、舟山
  福建省--厦门
  广东省--广州、深圳(盐田、蛇口、赤湾)、汕头、湛江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
  海南省--海口
  (二)河港(9个)
  长江水系--重庆、武汉、南京、张家港、南通
  珠江水系--梧州
  黑龙江水系--哈尔滨
  京杭运河--徐州、杭州
  五、施工企业及勘察设计单位(7个)
  1.中港(集团)总公司(中港一航局、中港二航局、中港三航局、中港四航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上海港机厂、广州港机实业总公司、上海航标厂;一航设计院、二航设计院、三航设计院、四航设计院、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
  2.长江航道局(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
  3.广州救捞局
  4.上海港务工程公司
  5.山东省筑港总公司
  6.广东省航务工程总公司
  7.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